四十年前被企業無償佔用的土地,現在還能歸還嗎?

2025-01-19 01:10:23 字數 2363 閱讀 1891

1樓:焦驪泓

四十年前前的政策和現在的政策不一樣無償佔用的士地不能歸還因為四十年前佔用的按四十年前的政策。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需要諮詢土地部門,你免費贈送的土地被徵用或徵用。被徵用的土地是土地使用者的變更,可以返還,被徵用的土地是所有者的變更,不得返還。

3樓:沐霖情感理療閣

40年前被企業無償佔用的土地,現在我認為要想歸還是比較難的,除非你有很強硬的證據能夠證明這個土地本來就是你或者集體所擁有的,否則像這種情況下,40年前被企業無償佔有的土地是沒有辦法拿回來的,畢竟像現在企業佔用土地以後,基本上都會實行生產或者進產房,那麼在這種前提條件之下,肯定會辦理相關的,不論產權登記證或者房屋所有權證,那麼駕證前提條件之下,你又有什麼證明?可以證實這一片土地是歸你或者歸村集體所有呢,結果是無可厚非的因,為已經過去了40多年基,本上像這種土地的性質或多或少都會有些改變,那麼在這樣前提條件之下,要想拿回這種土地是比較難的,或者說是不太可能的,畢竟現在他們已經用了那麼久。

4樓:來自石家大院守信的大羽梅

拿出有效的憑證,可以換來一定的經濟補償。

土地被別人佔用20年可以收回嗎

5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土地被別人佔用20年是可以要回來的,如果是非法佔有就可以要回來的,只要對方是非法佔有土地,那麼非法佔有期間當事人的權利一直處於受到侵害的狀態,可以專向法院提起訴屬訟要求對方歸還土地使用權並賠償損失,並不會超過訴訟時效。法律規定(持續**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和侵權人之日起計算。侵權行為持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重新計算。

土地使用權被侵佔的,也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土地被佔用20年還能要回嗎

6樓:趙智林

法律分析:從理論上講,如果侵權行為一直繼續,那麼訴訟時效就尚不起算,直至侵權行為終了,而且土地屬於物權,在物權保護上也不適用訴訟時效,所以即使過了20年也仍在訴訟時效保護期內,但是,如果涉及到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土地所有權的爭議,因為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有規定,超過20年的,一般就要認定土地屬於現使用者所有。還有就是土地權屬爭議,要先經過**處理,然後才能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可知土地被侵佔如何起訴,具體如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或唯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人民**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禪跡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衫襲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10年前的土地賠償現在能追究嗎

7樓:韓慧靜

法律分析:法律上可以但是可能因為時間太長了而難以取證。假如那時沒簽合同,或者簽了合同,補償款沒到位的,積極與當時承辦單位有關部門聯絡並要求對方給予答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者高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毀襲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首餘尺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乙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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