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法律專家給予答案,關於民事糾紛。

2025-02-02 07:55:25 字數 3521 閱讀 3045

1樓:幸運的大恐龍

先說明一下,你那不是民事糾紛,是刑事案件。羈押你半年,是因為你沒有申請取保侯審,故意傷害案不是小案子,因為對方報警了,所以要走三個部門。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

法院說交的是取保侯審的保證金,說是當庭放人是讓你回家等著**,不是說你沒有罪了。

2樓:清淨心

受害人構成輕傷,侵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三年以下。實踐中,一般受害人獲得了賠償,出具了諒解書,就會判處緩刑(刑罰緩期執行,緩刑考察期滿,被告人無新的違法犯罪,即不再執行實刑);如果沒有受害人的諒解書,一般要判實刑。

可根據自己的承受能力選擇解決方式。

3樓:穆成雪

刑事上是故意傷害。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下判決也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賠錢是肯定的。

不知道你家親戚是否有過前科,或者之前有沒有受過公安機關處分,如果沒有的話,認罪態度良好,再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會輕判。

不知道你親戚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什麼樣。但是你親戚動刀了,問題就有點嚴重。如果沒造成多大的傷害,估計刑期也就是一年至一年半左右。

取保金還是交了吧。你應該找個好律師問問,具體分析一下案情。能打成拘役的,最好打成拘役。能不判刑的就別整判刑了。以後再有類似的官司,在量刑上會有影響。

民法案例**

4樓:網友

1985年的事情?!

排除訴訟時效方面考慮,可作如下分析:

1、乙向甲借錢1474元屬於借款合同。但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該借款數額及其巨大(我記得1985年的小學學費大約是2元每學期,同期一般職工月工資估計不超過30元),此種借款顯然與14歲兒童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依照《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二項之規定,此行為應確認為無效民事行為。

注意與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區別)

2、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後,當事人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即乙應當向甲返還1474元。但乙借來的款項已經轉借給丙而丙下落不明,可能借款不能**的損失(此時應查明是否確實會導致損失,債務人下落不明並非一定導致債權落空)。如果該筆借給丙的借款確實不能全部或部分收回,則可以確認存在損失。

此損失系因甲借給未成年兒童鉅額款項所致,故對該損失甲存在過錯;同時,乙的監護人對乙之行為推定存在監護過失,亦應承擔責任。

3、若存在上述損失,則依照乙之監護人與甲過錯程度分擔該損失。具體比例可能會因案而異、因人而異。鑑於借款數額實在過於巨大,我個人的看法是甲至少要承擔一半以上的責任。

4、返還財產與分擔損失通常同案處理,即直接在應當返還給甲的1474元中扣除甲應當承擔的損失部分。

5樓:格祥事務所郭志武

首先乙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行為可以經監護人追認而有效,但是監護人不承認借款合同有效,即該借款合同是無效的,但是無效不代表可以不還借款,按照不當得利,應該歸還,這是民法的公平原則規定的。監護人要還的,因為被監護人的行為要由監護人來**的。

關於民法的幾道問題

6樓:網友

你這是從哪搞的題,都挺攪的。

第乙個我覺得應該是a沒錯,法人要求能以自己的財產和名義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機關的人事處肯定不是法人。

第二個還有些可以說道的地方。致使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應當做嚴格解釋,否則不利於合同的穩定性。合同法94條規定:

當事人可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

因而以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解除合同的,必須滿足特定條件。

非因不可抗力且質量符合要求,甲乙不得拒絕接受。

7樓:網友

答案都不對。什麼書上的題啊。

1.某大學法學院。

是大學這個事業單位法人的內部機構,不是乙個法人。

某機關人事處也不是法人。而是作為行政法人的某機關的內部機構。

花店已經根本違約,沒有什麼可爭議的。

8樓:匿名使用者

a應該是被認定為事業單位了。

一道法律問題,關於民事債務糾紛

9樓:網友

1.可以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2.有效,但這只是針對雙方當事人有效,而且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一訪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也就是說,只能要求對方自覺履行,不履行的,就可以恢復原判決的執行。但對方已履行部分應予扣除。

3.有權申請恢復執行(同2)。受理亦正確,此時應當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4.不能,因為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應發生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而且在客觀上已經形成了妨害民事訴訟的事實。本案中吳小明的行為並沒有引起妨害事實,而且是發生在訴訟程式終結後,所以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民事訴訟法相關問題求解。

10樓:小小候鳥

1. 錯。民事訴訟活動既包括法院的審判活動如案件的受理、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作出裁判等;又包括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如原告起訴,被告提出答辯或反訴,證人出庭作證等。

2. 錯。集團訴訟(class action)是指乙個或數個代表人,為了集團成員全體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體集團成員提起的訴訟。

法院對集團所作的判決,不僅對直接參加訴訟的集團具有約束力,而且對那些沒有參加訴訟的主體,甚至對那些沒有預料到損害發生的相關主體,也具有適用效力。集團訴訟判決效力具有擴張性(即在有關「集體」或派代表參加的訴訟中,雖然乙個集體中只有乙個或幾個成員是該案當事 人,但是法院所作判決,對那些不是當事人的其他成員,或被當事人所代表的不特定多數人仍有拘束力)。

3.對。訴訟代表人實施訴訟行為,不僅是為被代表的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為自己的利益。

訴訟代表人在人數不確定的情況下,是由部分當事人推選出的,即由部分當事人授權,但其實施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利害關係人有效。

4.錯。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人身包含兩項。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特別強調不以義務人的人身作為執行標的。

5.對。6.對。《民訴證據規定》)第8條第2款規定: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7.對。8.對。。《證據規定》第8條: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收養關係屬身份關係,a錯,應選。

第8條又指出: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故b對,不應選。

撤回自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故d錯,應選。關於c,參見第8條第三款。「當事人委託**人參加訴訟的,**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

9.錯。10.錯。

11.對。12.對。

關於民事糾紛,關於民事糾紛 派出所的處理方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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