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南城北念
一般說來,如果沒有其他的綜合原因,僅單純「曠工」一天半是不能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從而依此條款解除勞動關係的。
你對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有異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要求維持勞動關係,或者同意解除,提出賠償。賠償金是不多的,你只工作半年,乙個月的工資另加付50%賠償金。如果企業沒有為你辦理「三金一險」的話,可以一併提出。
2樓:網友
你好,你的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關鍵在於企業的勞動紀錄、規章制度或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是否明確的規定了,什麼樣的行為算是嚴重違反……,比如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寫出曠工一天以上屬於嚴重違反企業制度;或者績效考核達不到怎樣的(具體)標準,企業有權辭退員工等等;但也不是說企業說什麼樣就是什麼樣,這裡的嚴重違反,如果你提出勞動仲裁的話,仲裁部門也會有乙個考量的。如果仲裁部門仲裁企業和你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你當然可以提出賠償,賠償的內容有幾項:1、企業應該提前30天通知你,否則應支付30天的工資補償;2、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一年按一年算;3、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應一次性支付,如果當時沒有支付,要再多支付相當於補償金50%的賠償金。
基本上就是這樣,另外,不知道你在那裡工作,各地的規定有所不同,這裡說的是北京的規定。
企業不需要賠償的情形
3樓:孫健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首先要看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假使說是因為員工本人的過錯才導致了企業做出這種決定的,企業無需給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員工本人沒有什麼過錯,那麼企業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就需要補償當事人,要求企業需要在當月給員工支付雙倍的工資。
一、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是怎麼規定的?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需要賠償的情況
4樓:姜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散顫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改羨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衝殲敗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一、公司需要賠償的情況。
1、如果是以下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1個月工資的補償):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如果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
3、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在確定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果公司拒絕補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還不能解決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在對被被辭退員工如何要求賠償的問題上,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規定。我們知道,公司與勞動者是通過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的,雙方根據勞動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約束雙方。在辭退補償糾紛的的時候,勞動合同的也是保障雙方權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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