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ch陳先生
如果確認物業沒有職責劃分車位,那這些停車費應該全部退回給業主。事情發生在遼寧的乙個小區裡,小區業主表示,自己的小區原本可以免費停車,業主的車牌都已經錄入到安保系統之中,可以順利開進小區。但近日,物業張貼公告表示,要收取每輛車每年800元的停車費,沒有繳納停車費的,不允許進入小區。
但不少業主並不認同,並且表示,物業公司本身是代管的,沒有簽署相關合同,而且這種收費也沒有提前與業主商量,所以這是違法行為。
但按照物業公司的說法,自己收費的標準和賬目都是清清楚楚的,這些錢也都是用於小區的維護。據悉,該小區從三年前開始,就一直是該物業公司代管,費用由當地**支援。物業負責人表示,劃分停車位是為了更好的管理小區內的車輛,收來的錢,也是用於小區維護,不會被挪用。
而該負責人也承認,由於是代管,所以收入停車費的模式確實不合規。目前當地街道辦已經介入,事情還在調查當中,相信很快這件事情就能夠得到解決,最後的辦法就是業主與物業簽訂合同。
2樓:持正向善的境界
停車費會被國家沒收 。代管物業非法獲得的停車費 ,國家會對他進行處罰,並且收到的停車費會被上交 ,用於國庫 。
3樓:韓諾諾
這些停車費將會被依法上繳給物業,因為這些停車位本來就是屬於物業的。
4樓:生活達人阿苓
這樣的停車費當然會被國家的一些相關部門收回,然後歸於國家所有,畢竟是撥法獲得的一些收入,那這種情況下肯定就是要歸功於公家。
5樓:房間號
這些停車費會被收繳重新退還給業主,因為他的這種行為沒有任何的官方授權,所以是屬於違法詐騙的行為。
6樓:阿樂秋季雨
這些停車費肯定會在逐一的返還給部分業主,畢竟他現在重複的收取這些停車費真的是非常的過分,而且也侵害到了業主的很多利益。
7樓:思寧
蘇新市場物業管理****唯美分公司私劃車位並收取停車費用是不對的。雖然物業公司鄭經理說:「我們的賬目清清楚楚,目前施劃了250多個停車位,已經收到20多萬停車費。
採取停車收費的辦法,是想將園區的停車秩序管理起來,再利用收來的錢投入到園區的維護開銷上。但這一做法是違規的。業主可向人民法院請求物業退還其已收取的費用,並責令物業公司改正,如拒不改正的就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唯美尚品小區的業主應該儘快成立業主委員會大家一起管理小區事宜。
8樓:網友
這些停車位應該歸還業主,因為物業沒有這個權利支配這筆錢。
9樓:行樂先生
按道理應該全部退回給業主,或者將這些停車位退回,這些地方恢復原貌。
10樓:隨心
利益掛鉤都是相互搞錢。
物業到底能不能私自劃車位
11樓:京師周潔
不可以,因為樓周圍的公共空間是屬於全體業主,物業須取得業委會的同意才能劃停車位。即便是為了規範小區停車秩序而劃停車位,那事先也該徵求業主的意見,小區沒有業委會,物業須徵得小區至少50%業主的同意才可以。
擴充套件資料。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物業賣車位合法嗎
12樓:宗輝
一、物業賣車位合法嗎。
1、物業賣車位合法不合法,具體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產權已經轉移到了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就可以出賣,是合法的;
2)如果產權不屬於物業公司,一般來說物業公司就不能出賣,除非停車場產權人委託物業公司進行操作,如果產權人沒有委託,那麼物業公司就是非法操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二、停車費屬於物業管理嗎。
1、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擅自收取停車費;
2、物業公司對車輛收取車輛管理費是無可厚非的,**主管部分對此收費標準也有相應的規定,但物業公司收取場地租賃費顯然是不應該的,因為公共場所的所有權並不屬於物業公司;
3、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參照**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收費標準。
物業私劃車位違法嗎
13樓:彭宗輝
一、物業私劃車位違法嗎。
1、物業私劃車位屬於違法。合法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議使用。業委會也可限制物業公司的權利,且要看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如何約定。
2、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二、物業的職責是什麼。
1、房屋建築主體的管理及住宅裝修的日常監督;
2、房屋裝置、設施的管理;
3、環境衛生的管理;
4、綠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門做好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維護工作;
6、車輛秩序管理;
7、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小區物業私設車位合法嗎?
14樓:乾萊資訊諮詢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腔塵賣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物業私劃車位「創收」,業主車輛避讓不及,損失誰來擔?
這個損失應該由物業公司來負責,因為是物業公司私劃的車位,才導致業主車輛避讓不及,導致撞上了消防栓。這裡也有車主的責任,因為車主的技術欠佳,所以才導致發生了車禍。業主是正常行駛車輛,業主開著車從地下車庫出來,突然之間遇到別人要停車,因為業主的車輛避讓不及,所以才發生了車禍。業主如果不是為了避讓那輛車,...
車位是屬於業主還是開發商或物業,小區停車位是屬於業主還是物業或開發商?
佔用小區公共道路的車位屬於業主。在商品房買賣中,購房者購買的房屋名義上只有自己能夠專屬居住 使用的房屋,但購買的房屋要發揮使用功能,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公共的綠化 走廊等公共區域。物權法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 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購買了自己的車位,但物業已未交物業費為由停用了我的汽車門禁卡,導致無法進車庫停車,物業這樣做合法麼
很多都想方設法去破解車牌識別系統,為了就是免費停車,我說一下幾種不可取的方法 1 套牌 很多車牌識別系統一進一出,你進去了別人進不去了,在一個套牌被抓或者被物業舉報也是非常危險的。2 跟車進 很多是跟在有車位的車輛後面,快速的跟車進去,這樣容易追尾,很危險。3 手機拍照 第一個如果系統是一進一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