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物二賣的問題。
1樓:網友
一、老百姓賣自己房子就肯定不是商品房買賣。商品房只是特指經**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而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範圍。它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供銷售的房屋,能辦產權證和國土證,可以自定****的產權房。
二、根據我個人的理解,所謂的惡意串通,它是指一種事前的通謀,也就是說惡意串通的雙方必須是事前有乙個非法牟利的目的,才故意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因此法律對此類合同的效力歸於無效。像你給的那兩個例子,要說他們惡意串通好像也不太準確,裡面的第三人都只是個惡意第三人,法律同等的保護兩個例子裡面的乙和丙的債權,因為債權沒有排他性,看甲把標的交付給誰,法律就會優先的保護他的債權,因為民法有其維護社會安定性的特性在裡面。
所以在你的兩個例子裡,法律都會保護丙的債權,同時甲構成違約,承擔對乙的違約責任即可。
三、由於惡意串通是乙個當事人主觀上的因素,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其符合惡意串通的情形,都可以適用惡意串通的合同無效情形。對此要找到惡意串通的證據比較困難,因此法律上對商品房的買賣做乙個特殊的「惡意串通」的推定,來維護商品房的買賣秩序。
四、鍾秀勇說的商品房買賣適用惡意串通,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是因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的特殊規定。至於債權人的撤銷權,由於我本人還沒開始聽他的音訊,所以不太瞭解。你可以稍微詳細說一下,因為債權人的撤銷權跟合同無效我沒能用邏輯連在一起。。。
鍾秀勇說的民法都是為司考而講的,要是深究的話最好還是去看點**,或者看點書。
2樓:網友
1.我國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自然,合同無效,登記也不好使。
按老鐘的意思是司考的時候,我們就這麼看待這個問題。
4.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一物二賣是否構成詐騙
3樓:趙術全
法律分析:一物二賣不能一律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一物二賣後,行為人將所得款項轉移、隱匿、揮霍或攜款潛逃,拒不返還的,則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構成詐騙。
如果一物二賣後,行為人沒有逃避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則屬於民事糾紛,不構成詐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明悄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運肆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激凱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物二賣的處理規則 法律問題
4樓:張惠全
法律分析:1、如果一物二賣後,兩份合同均未履行時,應堅持簽訂在先的原則;如果有乙份合同已經履行,包括兩種情況,等等。2、如果後買受人明知出賣人已與前買受人就特定房屋訂立買賣合同,仍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的,屬於惡意串通或侵權行為,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一物兩賣法律後果 法律問題
5樓:王敬芬
法律分析:一房兩賣的後果是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均有效。但如果賣方已經為其中族神蘆一名購房者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發生了物權變動,也就是該購房者已經取得兆帶了房屋所有權。
另一位購房者則只能根據房屋買賣合同向賣方主張違約責任,但是該購房者不能請求賣方繼續履行,因為房屋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在法律上不能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瞎含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一物二賣合同有效嗎
6樓:李向葵
法律分析:一物二賣合同一般是有效力的,但其中乙份或數份協議違反法律規定的除外。且數份有效的協議,按照「最先受領交付的買受人為第一履行順位,均未受領交付的,先支付價款的買受人為第一履行順位,均未支付價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為第一履行順位」的原則確陸搭認物權歸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皮悉配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燃指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物二賣合同有效嗎
7樓:徐志輝
一物二賣合同一般是有效力的,但其中乙份或數份協議違鋒滾察反法律規定的除外。且數份有效的協議,按照「最先受領交付的買受人為第一履行順位,均未受領交付的,先支付價款的買受人為第一履行順位,均未支付價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為第一履行順位」的原則確認物權歸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二)均未受領交銀茄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備埋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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