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給付約定報酬的合同。對於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存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呢?第。
一、材料風險負擔《合同法》第265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材料不是因為承攬人保管不善而損毀、滅失的,承攬人不承擔責任。
也即在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損毀、滅失並非是因承攬人的過錯造成的情形下,材料損毀、滅失的風險應由定作人自己承擔。第。
二、成果交付負擔即在承攬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工作成果的意外毀損、滅失風險應由承攬人負擔,交付之後則由定作人承擔風險。因此承攬人在簽訂合同時注意到上述風險負擔後,再行考慮是否簽訂合同,以免後期承擔太大的風險。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樓:網友
合同一定要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如果是你方定立合同,起草後最好諮詢一下律師。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怎麼規定
3樓:姜茂忠
法律分析:因合同糾紛提鋒虧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鉛基扮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槐灶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地如何規定
4樓:徐權峰
法律分析: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
5樓:張霖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態山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
一、什麼叫承攬合同糾紛。
承攬合同糾紛是指在簽訂承攬合同時發生的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共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二、承攬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
但由於和仔閉橘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
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念團,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地如何規定
6樓:陳友聯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纖猛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
一、如何確認購銷合同履行地?
分情況確定:
1、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針對負有給付貨幣義務的一方,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針對負有交付不動產義務的一方,採用不動產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5、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等等。
二、租賃合同的管轄法院。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4、補償**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5、**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提到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通常是指對該糾紛的訴訟管轄,也就是該找**的哪個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關糾紛。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毀絕橋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覆》中規定:
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巨集茄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綜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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