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母親曾有精神病史。離婚時孩子該判與誰撫養

2025-02-17 14:15:03 字數 2496 閱讀 6061

1樓:網友

孩子一直和女方生活,有精神病史,沒有影響女方撫養孩子,一直和孩子生活到了14週歲,也就是說女方撫養並沒有不利於孩子的成長,能夠正常履行撫養義務,況且孩子可能是女方生活的唯一支柱,從人文關懷角度,一般不可能因為病史原因改判孩子的撫養權。除非男方有證據證明,女方因為精神病原因不能履行撫養義務。

基於女方曾有精神病史,且撫養孩子,在財產分割上應當偏向女方的。如果男方一直沒有支付過孩子的撫養費,男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每月應當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更不用說其中的教育費用,如果男方拒絕,事實確鑿,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通過法院起訴解決。

2樓:小東說武俠

孩子的母親有精神病史,如果兩個人離婚孩子就應該為父親撫養。一般情況下孩子在哺乳期應該歸母親,如果母親的生活條件比父親優越也應該歸母親撫養。但如果母親有精神病史,那就不一樣了,那麼,孩子在母親身邊生活會有危險。

3樓:牟古龍鑲

如果說孩子的母親曾經患有精神病史如果離婚的話當然是。孩子的母親是不能承擔這個義務的,當然是要判給父親來撫養啊!那麼如果說孩子是判給母親來撫養的話。

那麼爸爸應該承擔所有的。費用啊!也得需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費呀,希望我的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望,謝謝。

4樓:衛蔚星

精神病會遺傳的!能不離就不離!給孩子乙個完整的家!

非離不可,讓孩子自己選擇跟誰!但有一點,無論跟誰,都要儘量給孩子乙個舒適的環境!讓孩子無憂無慮的生活!

希望孩子一生平安!健康!快樂!

5樓:匿名使用者

早就該讓孩子他爸負擔全部學習費用,現在才來想這個問題撒,必須得讓他負擔全部學習費用,你有疾病不能負擔。

6樓:同含秀

孩子的母親曾有精神病史離婚時孩子該判與誰撫養?孩子應該判父親撫養,因為母親有精神史離婚後可能會發作無法照顧孩子子。

7樓:洋子

為了保護兒童利於孩子正常成長 離婚時會把孩子判給條件好的一方 這裡應該判給男方。

8樓:瓊瑤的紫宮

如果另一方有精神病史,一般會判給正常的一方撫養孩子。

9樓:青絲一點霜

一般這個情況會判給父親。

10樓:元飛龍

應該是判給父親撫養。

母親有精神病離婚孩子會判給誰

11樓:馮磊

法律分析:大概率判給父親。孩子撫養權通常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判決: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精神病離婚孩子應該判給誰

12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應當綜合父母親雙方的經濟條件、精神狀況、品質品德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如果父母親中一方存在以下情況,不得撫養子女:

1、父母雙方中一方存在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傳染性疾病的情況,可能會對子女的健康成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法院應當將子女的撫養權判給另外一方;

2、一方存在家暴、賭博、吸毒、酗酒等不良惡習的情況,也可能無法取得子女撫養權等等。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姿純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承擔,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援。其一,精神病人的法定**人有能力並願意承擔撫養義務的,可以予以支援;其二,父母雙方對於滿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應徵求子女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跡滾咐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備瞎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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