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2025-02-22 02:00:20 字數 5814 閱讀 6853

1樓:創作者

根據我國 《電子簽名法》之規定,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

電子簽名法》規定,資料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因此,資料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證據主要從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首先電子資料必須是客觀的,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以認定為客觀的、真實可靠:

1)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

2)經專家鑑定為真的電子證據;

3)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內容完整未被更改的;

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樓:撒的謊

就是本身的這個電文也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的,而且它裡面的內容是受法律保護。

3樓:路邊的風兒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時候,有資料電文,包括傳真,電子資料,電子郵件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資料電文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4樓:張海東

法律分析: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鎮埋典》

第四百氏旅櫻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殲叢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資料電文的法律效力

5樓:寧寧說法

一、電子簽名資料電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結合《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我們歸納總結乙份有效的電子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資料電文原件,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及檔案儲存要求;

2、電子簽名,能夠標識簽署人、簽署時間,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

3、身份經過第三方有效認證,滿足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電子合同其實是合同的一種新形式,所以除遵守合同法的規定外,還應適用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但是,由於普通個人或企業使用者實現上述條件過程繁瑣且成本高,與電子化簽署提速降本的初衷相悖。

因此,普通使用者只需選擇可靠的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即可簽署有效的電子合同。這也符合商務部在《電子合同**訂立流程規範》的規定:「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二、相關法律規定

電子簽名法》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賣悉大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製作資料。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並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製作資料。

第十六條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中豎服務。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條件,當然具有法律效力。當然現在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對於簽名的真偽、安全儲存等諸多問題還是要考慮周全!防止洩露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溫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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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資料電文的法律效力,正確的表述是什麼

6樓:8090經典**館

關於資料電文的法律效力,正確的表述是:資料電文在滿足一定的法定要求後,具備與書面檔案同等的法律效力。 資料電文的法律效力在我國主要有兩個方面的法律依據:

第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根據《電子簽名法》,資料電文可以通過電子簽名驗證的方式確認簽約人的真實意志,進而達到合同生效的目的。而根據《合同法》,當事人可以通過網際網絡、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合同協議,並在特定條件下對合同進行枯差確認和簽約,從而對合同實施法律約束。

此外,我國還出臺了《電子合同示範條款》,其中規定了對於電子合同的各部分條款的寫作規範、合法性要求、允許性要求等,為資料電文的合法性提供了更加良好的基礎。 總體而言,針對資料電文的法律效力,可以說它已經逐漸得沒談皮到廣泛的認可和應用侍碧,越來越多的跨境合同和電子商務交易均採用資料電文方式進行簽訂和執行。

資料電文的法律效力承認內容是什麼

7樓:老我個

1、論述資料電文的法律效力及其相關規則。

法律效力:1、資料電文的一般確認:該條是對資料電文效力的一種原則性的確認,它標示了,它標示了電子商務法。

的基本出發點。其主要目的是在法律上為資料電文的運用,建立公平的、非歧視性的待遇。

2、參見條款的法律的承認:在資料電文中的某些條款與條件,沒有完全說明,或僅僅只是提示了,但是隻要被提示的內容在所指示的資料中完全包含並清楚說明了,就應該同樣承認參見條款的效力。

3、資料電文在合同訂立上的效力: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

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資料電文的手段表示。

4、當事人對資料電文的承認:就一項資料電文的發端人和接收人之間而言,不得僅僅因採冊歲用了資料電文形式為理由,而以意旨的宣告或其他陳述,來否定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5、資料電文的證據效力:資料電文有可接受性和證據價值,該條對如何評估一項資料電文的證據力提供渣神了有用的指南。

2、資料電文的歸屬: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將電訊的發出與其發出者相聯絡的基本規則,它是確定交易當事人之間,因資料電文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的前提性規範。

3、資料電文傳送與接收的時間與地點:一項資料電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發端人或代表發端人傳送資料電文的人,控制範圍內之外的某一資訊系統的時間為準,另有其他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應以發端人所設立的營業地,視為其出發點,而以收件人所設的營業地為如姿虧其收到地點。

4、資料電文的儲存:法律要求某些檔案。記錄或資訊予以留存,則此種要求可以通過留存資料電文的方式予以滿足,但須符合如下條件,如:

所含資訊可以調取,按其生成、傳送或接收的格式留存資料電文等。

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資料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8樓: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資料」,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資訊科技為支撐的資料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法規條文規範限制: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資料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經司法鑑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

經具有電子資料司法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鑑定程式鑑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

構建電子證據鏈閉環:由於電子資料即時產生、易滅失等特性,契約鎖針對電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即時記錄存證。將電子證據存證、取證貫穿在電子合同每一次操作過程中,構建電子證據閉環,確保電子合同的證據證明能力。

9樓:李均

只要是可以證明事實真相的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的。

也就是說只要和事實是相關的就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資料電文而且是當做書面證據進行處理的。

10樓:黃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資料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11樓:doting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雹友辯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告大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源缺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我國應該如何確定資料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性

12樓:蔣德順

其實只要符合證據的三性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絡性」,關於資料電文法律做了專門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四條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鏈橡判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資料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資料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資料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 符合如碧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棚改法規規定的檔案儲存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資料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傳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傳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資料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傳送、接收的時間。

第八條 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資料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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