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婚姻法該了嗎?年齡?

2025-02-22 21:05:12 字數 3322 閱讀 6985

1樓:網友

婚姻法曾在2001年做過一次修改,目前未做進一步修改。男女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具體需要準備的資料及程式,詳見所附參考。

附參考:婚姻法》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2樓:網友

2008年並沒有新婚姻法出臺,最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根據婚姻法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2002年到法定結婚年齡了嗎

3樓:張黎明

2002年到法脊遲定碧雹結婚年齡了嗎02年的女生,滿二十週歲櫻慧李的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領取結婚證。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那麼對於02年的男生,目前還無法領取結婚證,年齡達到二十二週歲的,才可以依法領取結婚證。

2000年婚姻法結婚年齡

4樓:徐子悅

法律分析:2000年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型蘆高的譁脊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卜尺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2007年法定結婚年齡

5樓:法律諮詢

法律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誰懂2002年後的婚姻法

6樓:你即來

分類: 社會民生 >>法律。

問題描述:財產的分割。

解析: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耐汪則,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昌棚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陵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012年法定結婚年齡

7樓:滬深刑事貓哥

法律規定 法定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 結婚年齡 ,男不塌掘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純老早於二十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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