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逮素緣
首先明確一點的是,公訴人是代表國家為被害人說話的,在你說為何不幫被告人說話的問題上,這明顯是乙個矛盾,如果連公訴人都為被告人說話,請問誰為被害人說話?況且無論被告人在何種情況下犯罪,都是犯罪了,必定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即便你說的「被告人是迫於無奈或者非故意情況下犯下罪行的也不例外,甚至有的明明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的情況,被告人還說要求法院從嚴處罰,這是檢察院按照法律現行的規定作出的起訴,必定是有法可依的,你所說的可以在量刑時考慮的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情節 如果有證據證明,可以以被告方的辯護詞來向法院說明。公訴人和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說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不是在和解,不需要說一定要同意對方的說法或是統一意見,所有的證據材料都交由法官,法官基於現有的證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
在整個過程中,我們可以說是職權分明的。公訴人沒有必要更沒有這樣的義務要為被告人說話。
2樓:快音己
你好。1、公訴人是代表國家提出起訴,也就是說是「原告」,自然而然指控時稱犯罪行為惡劣;
2、「被告人迫於無奈或者非故意情況」犯罪的,只要屬於犯罪,仍然與指控故意犯罪一樣;
3、「明明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都一概要求法庭從嚴處罰」,可能是公訴人不認可這些量刑情節的存在;
4、按照今年實行的《關於規範量刑程式若干問題的意見》,公訴人有義務提出《量刑建議書》,包括從輕處罰的情節的建議等。
庭審現場的公訴人是不是幫被害人那邊說話的
3樓:網友
庭審現場的公訴人不是幫被害人那邊說話的,是代表人民檢察院對公訴的案件說話。
公訴人的主要職責是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援公訴,進一步闡述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
並通過舉證、質證和辯論,使合議庭確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並處以相應的刑罰,公訴人還肩負著監督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重要職責。
4樓:清泉
應該說不是,公訴人是代表國家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當然公訴人的行為也有可能對被害人有幫助。
公訴案件原告可以幫被告說話嗎
5樓:
摘要。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原則上是不會的。公訴人是代表國家為被害人說話的,在你說為何不幫被告人說話的問題上,這明顯是乙個矛盾,如果連公訴人都為被告人說話,請問誰為被害人說話 況且無論被告人在何種情況下犯罪,都是犯罪了,必定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關拓展: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 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覆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公訴人肯定是不會幫被告發話的,成為了刑事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請律師來幫助自己打官司的。
公訴案件原告拆訴嗎。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原則上是不會的。公訴人是代表國家為被害人說話的,在你說為何不幫被告人說話的問題上,這明顯是乙個矛盾,如果連公訴人都為被告人說話,請問誰為被害人說話 況且無論被告人在何種情況下犯罪,都是犯罪了,必定會要源歷棚受到法律的制裁。相關拓展: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 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雹則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覆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公訴人肯定是不會幫被告發話的,成為了刑事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爛巖以請律師來幫助自己打官司的。<>
我們己經達成協議,錢我己經轉給她了,現在怎麼做。
達成協議了,並且已經轉錢了的話視為履行完畢,這個時候是不能反悔的了。
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可以隨便說話嗎
6樓:馨兒
不可以的。
我國《刑法》第309規定:「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稱《刑修(九)》草案)第35條擬對該條款修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
四)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
從以上修正案規定可看出,《刑修(九)》草案擬對《刑法》第309條進行修改,其中將「毆打訴訟參與人」、「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兩種具體情況增設為擾亂法庭秩序罪。
7樓:逍遙
當然不可以,首先只有審判長讓你說時才能說,其次是不能亂說,要有根據。
8樓:潘增飛
如果說話不和打起架來怎麼著,肯定不能隨便說。
法庭上被告人朋友可以辯護?
9樓:姜超
法庭上被告人朋友可以辯護的,刑訴法第32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二)人民陪迅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一、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碼亂雀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人們之所以擔心不能請親人替自己進行辯護,無非就是考慮到辯護人和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之間的這種特殊的關係,但是,不管辯護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係有多麼的親密,辯護人也都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辯護權。遲早。
在當代社會,刑事案件當中的當事人可以委託自己的親朋好友來進行辯護,但是由於他們不具有律師的資格,也不存在著職業資格證書,所以就不享有一些權利,比如說查閱一些案件的權利。這可能對於訴訟活動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最好還是要找律師**。
被告人可以不需要辯護人嗎
10樓:阿元
被告人可以不要辯護人,尤其是案情簡單的,被告人認罪的,如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故意傷害罪等案件,絕大多數被告人都是不要辯護人的。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法院人替被告人說話,屬於哪種?
11樓:黃河
法院是我國法律的審判機關,公平,公正為第一原則,對原被告均不得有任何偏袒,你述情況,法院已違背原則,可向上級法院申訴。
12樓:網友
這是原告的感覺,其實法院他要兼顧原告和被告的合法利益,從公判決。不可能偏袒某一方。否則會判決不公。自己找麻煩。
13樓:龍之韻
法院人替被告人說話,屬於詢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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