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收的禮金離婚是否當返還

2025-03-12 21:30:16 字數 3064 閱讀 1414

1樓:網友

禮金是否返還要根據下面的情況來判定。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做雹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乙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燃神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

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純段帆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2樓:鉛筆小熙

否則,只能按照或缺贈與處理。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衫弊辯;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卜槐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時的禮金離婚後要全額返還嗎

3樓:姜超

離婚後禮金要返還。禮金是雙方的親朋好友贈與夫妻雙方父母的財產。結婚的時候,父母的親戚朋友都會贈與禮金,這種禮金實際意義上屬於父母的財產,因為當他們的朋友子女結婚的時候,他們也需要送禮,這屬於父母之間的相互贈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需要返還結婚禮金嗎?

4樓:劉偉長

法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1.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以下幾種情況下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男困好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3.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配尺伏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培攜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可以要求返還離婚時提出的禮金嗎

5樓:張麗珍婚姻

離婚時一般不要求返回禮金,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若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禮金麼

6樓:王婧

法律分析:離婚時,如果符合彩禮返還的條件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譽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握虛旅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段凳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後女方的禮金應當返還嗎

7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離婚後禮金要返還。禮金是雙方的親朋好友贈與夫妻雙方父母的財產。結婚的時候,父母的親戚朋友都會贈與禮金,這種禮金實際意義上屬於父母如蘆的財產,因為當他們的朋友子女結婚的時候,他們也需要送禮,這屬於父母之間的相互贈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渣逗帶。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指消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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