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離職了都還想進廠

2025-03-15 05:20:24 字數 2470 閱讀 9425

1樓:濤聲海韻

離職了都還想進廠,主要是從對本單位的厭倦、對未來的幻想,到離職後殘酷的現實、對原單位的回憶和眷戀的過程。

當事人離職是否還能再回去,要看單位和本人情況。

根據正常手續,當事人離職,即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單位出具離職證明。

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或封存,並辦妥交接手續後,與單位的勞動關係。

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職,和新的員工是在同一起跑線,需要按照入職程式,即求職、面試、稽核、培訓、辦理入職手續等程式。

但是由於當事人是原來的員工,對於之前在單位的表現和情況,單位有一定的瞭解和記錄,所以再次選擇原單位,單位通常會了解當事人原來離職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現,個人技術和對單位的奉獻或者態度,以及為什麼要重新入職等等,通過認真的稽核和評估,從而確定是否再次接納當事人。而單位這樣做,無論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因此,當事人離職後,如果要回原單位入職,首先要確認自己的求職條件和目的,將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態度。

未來工作思路或者計劃,以增加重新入職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為自動離職。

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在單位表現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甚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被開除或勸退的,再次入職的成功率一般不大,這種情況,當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慮是否繼續求職。本人作為曾經負責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員,在與同行的交流中,通常這種情況,絕大多數的單位很難接受這種返聘的員工。

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選擇單位,單位也選擇勞動者,彼此是雙向選擇,也是平等的。

我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勞動合同法。

並於2012年進行了修正,該法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因此,作為勞動者,首先應該多瞭解該法律,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履行自己的應有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人離開人死的,就像魚不能離開水。人無論在那裡,都要有自己的圈,一人打交道。

剛進廠不知道怎麼辭職?

3樓:

摘要。一、提交辭職報告,向直屬領導說明情況,按照人事部流程填寫材料,越早填寫材料越早給公司領導調整人事,安排工作。二、準備好交接工作,如果你所在崗位需要詳細交接工作,那麼你就需要把工作流程等內容梳理清晰,等公司安排人接替你的崗位,你能夠最快速的把工作交接出去。

一、提交辭職報告,向直屬領導說明情況,按照人事部流程填寫材料,越早填寫材料越早給公司領導調整人事,安排工作。二、準備好交接工作,如果你所在崗位需要詳細交接工作,那麼你就需要把工作流程等內容梳理清晰,等公司安排人接替你的崗位,你能夠最快速的把工作交接出去。

進廠以有乙個多月了,怎麼去辭工?

直接寫辭職書。

但我從來沒進廠過。

您是這次在廠裡邊。

然後想辭職不知道怎麼說對吧。

是。1、實話實說。語氣委婉,儘量把責任往自己身上攬,例如,我不能勝任這份工作,呆在這裡只會給公司帶來損失,聰明的老闆一聽就知道什麼意思了。

注意最好不要說公司的不好,反正都走了,給公司留點面子嘛。態度要誠懇!2、如果老闆對你很好,就實話實說,會理解你或幫你。

如果老闆不好,那就隨便。遇到乙個好老闆不容易,不要輕易辭職。3、如果是想委婉辭職,那到是要一點技巧:

比如我本人在這裡工作,雖然有段時間了,但始終覺得跟不上這裡的節奏,不適宜這裡的工作環境,也感到有些壓力。想換乙個工作環境,所以特來請辭,希望上級領導給予批准!4、如果你對公司已經沒有了留戀或是老闆對待你很差,那麼你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去辭職,因為你並不虧欠他什麼,當然,適度的委婉也是好的;

辭工表也不會填。

您有**嗎。

您可以照實寫。

好的謝謝!

在工廠沒有辭職就走了,有關係嗎

4樓:陳文彬

法律分析:沒有影響。勞動者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走,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自離,勞動者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能沒有辦法辦理社保轉移等事宜,需要勞動者回原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顫碼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液唯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鬧洞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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