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死亡工人能否得到一定的補償!!! 20

2025-03-22 17:55:12 字數 3527 閱讀 1459

因病死亡工人能否得到一定的補償!!!

1樓:網友

應該可以的,雖然他沒有和單位簽訂合同,但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因職業病死亡也屬於工傷,應賠償: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要求賠償喪葬鋒液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銀搜物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漏廳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

2樓:網友

非因工**是指職工因疾病或在其他與工作、生產無關的情況下,因本人應負主要責任而發生不測事故時所致的傷殘、死亡。關於職工悶悉的非因工**待遇問題,《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2個月;另由勞動保險**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到12個巧罩嫌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而《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全國總工會生活辦公室關於職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關支付待遇的覆函》也指出,關於職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孝手事單位發給了家屬賠償費,原單位是否還支付喪葬費和撫卹費(或救濟費)的問題,經與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絡,一致認為:職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單位應根據需要、責任大小發給家屬一定的補償費,原單位還應按規定支付給喪葬費和撫卹救濟費。

綜上,享受非因工**待遇是職工的合法權益,你可以主張你的權利。

3樓:馮嘉暉

可以,因為包工頭液世沒有籤各項合嫌沒同,這純屬與易外**,就是鬧者肢因為包工頭沒有買勞動保險。

4樓:輝煌的小雞

不可以 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得不到任何的保障。

職工死亡家屬可以得到哪些補償

5樓:李軍巖

有以下三種補償,1.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卹金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雹睜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顫塌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源洞歲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企業職工因病死亡的相關補償問題

6樓:孫全禮

法律分析:如嫌1、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應當補償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2、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3、撫卹金按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乙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握橡瞎業退休人員段空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企業職工因病死亡的相關補償問題

7樓:股城網客服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基攜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

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襪旦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告鋒擾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職工因病死亡的相關補償問題

8樓:律漸

1、在職則族明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應當補償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2、喪葬補助金按其死穗隱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3、撫卹金按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孫告乙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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