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是無過錯還是過錯推定
1樓:張豔琴
法律分析:環境汙染的過錯責任推定方式為無過錯的責任方式。環境汙染責任是指汙染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者不作為方式,汙染生活環境、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依法不問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為什麼要對環境汙染侵害實行無過錯責任
2樓:謝老師教育課堂
1、無過錯責任被引入環境汙染損害賠償中的意義非常重大。排汙單位大多數是現代企業,隨著現代化生產工藝越來越複雜,企業即使採取種種最安全的專門措施,也不能徹底消除使他人遭受損害的意外危險。
也就是說,企業即使沒有過錯,也可能給他人造成財產和人身損害。如果堅持過錯責任原則,顯然無法對無辜受害者進行救濟。
2、在環境汙染損害中實行無過錯責任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在環境汙染損害案件中,排汙者是獲利企業,它就應為獲得利益所造成的損害而承擔責任。
3、實行無過錯責任有利於增強排汙者的責任心,促使他們對環境保護高度重視,積極進行汙染治理,避免環境汙染,防止損害的發生。
3樓:唯有月經驗空間站
1、因果關係是決定責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損害事實與責任人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為前提,若沒有因果關係則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
2、並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的要件,若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那就成了過錯責任原則。
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於合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這也是許多國家為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而設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所在。
4、由被告就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它不同於過錯責任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原告只要舉出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和被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被告不能僅僅證明他已盡到了注意義務或沒有一般的過失就可以被免除責任。
5、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也就是針對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才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環境侵權適用中的侷限性。
1)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立法設計中的缺陷。如我國《民法通則》與其他部門法關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規定不統一。
2)在司法實踐中有侷限性。如無過錯責任原則可能掩蓋行為人的過錯,對確實無過錯的行為人不公平,使得行為人不情願承擔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可能掩蓋國家或**在環境汙染中應當承擔的責任。
4)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有可能使一些無過錯致害的企業陷入經濟困境甚至破產,而且,即使企業破產,也不能使眾多環境受害者得到充分賠償。
4樓:網友
1.一些企業主觀上並無過錯,但公害造成環境汙染危害,不僅範圍廣,後果也很嚴重,對當代乃至後代人和其他生物都造成了巨大威脅。
2.由於很多受害人缺乏這方面的專業知識,舉證非常困難,實施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公平,因此要對環境汙染侵害實行無過錯責任。
5樓:楊濤
首先問你,你見過環境汙染嗎?
環境汙染要麼不發生,要麼一發生就會有特別提別的嚴重的後果,就不是死一兩個人那麼簡單了,也許受汙染的地方上百年都恢復不過來。
因此,法律規定對環境汙染侵害實行無過錯責任,就是讓生產企業時刻把這個弦繃緊。
說白了,就是這是乙個高危害行業。
這就是立法者立法時所考慮的,為什麼對環境汙染侵害實行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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