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前的調解制度如何?

2025-04-12 23:15:22 字數 2915 閱讀 8781

1樓:棉開錦繡河山

訴前調解包括兩種情形,一為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一為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個部分。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

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願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氏肆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活動。他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行為。

由三種調解的概念困搜,可以看出,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審理活動,其形成的調解文書具有強制力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質是合同。而實踐中,訴前調解的重要特徵則在於:調解程式的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訴前調解不應屬於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的範疇,其實質是一種人民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殲尺轎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網友

調解制度主要包括訴訟外調解,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三個部分,訴訟調解。

法院的訴前調解規定

3樓:陳大偉

法律分析:法院的訴前調解主要有如下規定: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3、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4、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5、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6、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的情況。

7、調解不成的後續處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伏察橋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沒宴,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缺猛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民事訴前調解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4樓:王長玉

民事訴訟法庭調解程式主要是由法官主動提出並且詢問當事人是不是接受平和的調解模式,如果都同意的話會由法官主持並且引匯出雙方的訴求和退讓的程度,法官對於雙方都有意見的地方也會提出自己的看法供雙方來參考並且等待雙方是否接受的結果,最後給出調解的裁定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論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

5樓:周易星座國學導師

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經過人民調解組織確認的和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以下是對論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的詳細解釋。

首先,調解是一種依法協商、自願達成協議並得到法律保護的解決糾紛的方式。調解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具有快捷、經濟、簡便的特點。在處理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時,調解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使當事人迅速解決糾紛,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

其次,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或者通過訴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解。同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依法向當事人介紹調解制度,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此外,調解程式必須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則,當事人的協商達成的協議,必須是自願的、合法的、公平的絕櫻、有效的。如果調解協議達成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調解雖然是一種重要的解決糾紛的方式,但並不是適用於所有的民事糾紛。對於某些特定的民事糾紛,比如重大經濟糾紛或涉及公共利益的糾紛等,可能需要更加嚴格的審判程式和法律程式。

總之,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能夠在一定程度掘悉上減輕法院的審判負擔,快速、經濟、便捷地解決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同時也是一種重要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一判巨集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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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事訴訟中的合議制度,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 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