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酒水飲料這麼貴怎麼沒人管,給30家飯店送酒水飲料一個月能賺多少?

2021-03-04 02:35:08 字數 5523 閱讀 9150

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飯店的成本很高他們須要酒水飲料來掙錢所以飯店的酒水才會比商店的貴

國家關於餐廳不允許自帶酒水怎麼規定的?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餐廳不可以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都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定合同的權利」;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消費者權益保**》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是有自己的選擇權的,而一些酒店為了自己的利益,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是不合法律規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禁止自帶酒水屬於霸王條款。

餐廳不可以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或者允許自帶酒水但收取開瓶費。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適用《消法》的規定,而不能適用《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指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4樓:劃破天空的貓

餐廳不可以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也不可以未經消費者同意收取開瓶費。

收取開瓶費與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都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5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以告示的形式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使消費者被迫接受**酒水或對自帶酒水收取不合理費用,客觀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6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明令禁止餐廳單方面制定霸王條款以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

據《中國消費者報》20140214期第a1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2月12日回覆該報的書面採訪時表示:

1、餐飲業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雖不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 《規定》),但對於違反《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以下簡稱《消法》)的條款,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2、最高法在回覆中進一步指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3、對於有觀點認為『食品、餐飲行業是充分競爭的行業,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條款,如「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等,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都是合法的』,最高法在答覆本報採訪時表示,《規定》與『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合法的』觀點並不衝突。

拓展資料

《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第二十九條 飯店可以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酒吧、舞廳等場所享用,但應當將謝絕的告示設定於有關場所的顯著位置。

根據前述規定與監管傾向,也就明確了餐飲業不得收取「開瓶費」而已,商家仍可依據《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第二十九條,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和食品——不過我們都知道,商家收取「開瓶費」,目的根本不在於收費,而在於「拒絕自帶酒水」;只允許商家設定「禁止條款」,而不允許其規定「違者收費」的「責任條款」,實際上架空了商家的自主經營權。

7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定合同的權利」;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消費者權益保**》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8樓:熱心網友

這個是商家的自行規定,國家對這個是沒有規定的,規定裡面商家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帶著盒飯和啤酒,去飯店找個桌子吃完走人。自帶合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同時規定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其內容無效。

但現實是行規生效,法規無力。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這是違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給30家飯店送酒水飲料一個月能賺多少?

12樓:北京萬通汽車學校

進入一個行業

想要賺到錢

主要看兩點

一,看市場需求量

需求越大的越賺錢

二,看行業認知

好的行業你不熟悉也不行

陌生的行業掙不到錢

為什麼有些飯店不允許客人自帶酒水?

13樓:匿名使用者

餐飲業之所以稱之為餐飲業,

就是以銷售食品和酒水兩大類為載體的服務型經營企業,它賣的就是飯菜和酒水,做生意是要追求利益的。如果顧客在飯店自帶酒水,實際上是削弱了餐飲企業的賺取合法利潤的合法權利。

試想我們去某飯店,因為他的環境不錯,我們自帶了魚香肉絲,爆炒龍蝦等菜品,還自帶了一打啤酒,結果在飯店的包房裡消費了一份土豆絲、一瓶2兩的二鍋頭,用餐一個多鐘頭。你能說我沒在飯店裡消費嗎?按消協那法律的理解,飯店是無權加收服務費或無理由拒絕的,因為我們這樣也是消費者,你說哪個更吃虧?!

我們生活在這個世界,是要講究秩序的,沒有良好秩序的社會是混沌的,男士能在公共廁所上女衛生間嗎?經濟秩序與生活的秩序緊密相連,所以企業有經營權和決定具體的經營方式,顧客有選擇權。其實作為消費者,無論你消費任何一種商品或服務,你要麼遵從賣方的規定要麼拒絕,你可以選擇另外一家符合你意願的。

你認為某家飯店酒水太貴你可以選擇不消費酒水只喝免費茶,或者不去飯店就在家裡吃嘛,幹嘛非得自帶酒水損人利益還慪氣啊!是不是坐軟臥只給站票錢?是不是帶來馬紮坐飛機都不買票啦?

顯然沒道理,但你非要出演以上劇情,是否是屬於合理呢?

飯店或酒吧、舞廳經營是花了錢的,所提供的場所、環境、燈光、音響等等都是資源,那不是國有的公共場所,去那裡享受的都是要消費而不是自帶的消費者。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再看看專業人士的解答:

謝絕自帶酒水,其前提是對財產所有權的承認,這一規定是飯店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一種表現。酒店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所形成產品的權屬,理當得到社會尊重。其他人如使用或消費這種產品,就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或事先取得所有者許可。

同時,飯店所有者投資的**和合理利潤的獲得,也須藉助其向消費者提供的實物和服務,謝絕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實際上也是獲取投資回報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謝絕」的含義還界定了飯店對消費者在店內消費行為所應負的責任。對於經營者來講,飯店雖是一個全天候開放的空間,但並非公共資源或公共場所,更不是消費者可以隨意行使個人權利的地方。

14樓:匿名使用者

禁止自帶

酒水」其實包含的意思,是要喝酒就得在該酒店消費酒水或者收你開瓶費。

根據合同法禁止自帶酒水屬於霸王條款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禁止自帶酒水,雖說你可以選擇去或者不去,但是大多餐廳都這樣,所以這個權利也就變成空的,無法享受。餐廳等於是把他們的服務**式的銷售,就是你要來我們這吃飯喝酒,就必須買我們的酒不能喝其他**的酒,但是酒的**是超過市場價很多,怎麼選擇都是消費者吃虧。

根據**法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酒店**的酒水超出市場價很多,幾乎2-3倍,其成本費應該是酒水自身的**加上服務費,但是服務也太高了。酒店最主要的服務應該是飲食,酒水只是輔助的,本著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原則,適當收取服務費可以的,也是體現服務水平的一個標準,但是過度的收取就變了味了

站在飯店的角度看:

你在飯店就餐,就表明飯店需要對你的就餐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你自帶酒水,如果吃完飯發生事故怎麼辦?如果出現食物中毒,衛生事故等等,怎麼辦?

如果無法鑑定是因為飯店的食物還是你自帶的酒水造成的呢?飯店需要因為你自帶的酒水而承受一定的風險。因此,一般飯店都會對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用

同時,你進飯店吃飯,就和飯店之間構成了一種要約,即,飯店提出了條件——謝絕自帶酒水,而你進入飯店,就視為接受。如果不接受,你可以去其他的飯店。 因此,飯店謝絕自帶酒水,並不違法。

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站在顧客的立場,不提倡飯店謝絕自帶酒水。不過,只能是「不提倡」,而無法對飯店自帶酒水的行為進行任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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