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文典助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土地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樓:冷月人生之冷劍
土地方規定:建設用地(宅基地,村辦企業,農村公益事業除外)只能使用國有土地。
也就是說,若租用人未辦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手續,該建設用地就是違法用地,而且,因為是租賃,這也屬於以租代徵違法建設佔用農用地。就是說,該行為本身不合法。
若非依法徵收,農用地租賃後不得改變該宗地的原土地用途,
另外我國自2023年實行農村土地延保,三十年不變的政策,即,你村若為重新分配耕地,你的實際農村耕地承包經營權應該是到2023年到期。
我是從事國土行業的,知道的僅此而已,其他的我就不能解答了。希望能幫到你。
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出租?
3樓:杜卡迪等等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用於出租,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並無明確規定,基於宅基地使用權是供農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之用,原則上,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出租。鑑於《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可以將房屋出租,因出租並不發生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權人主體的改變。
因此,在不違反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用途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農民出租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出租人無住房而要求解除租賃關係的,應當准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樓:李保忠律師
宅基地可以出租。但出租後不可以再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農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即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之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1)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佔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閒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同時,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轉讓房屋所有權,則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准。並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5樓:農村土地流轉
我國法律和政策並無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用於出租。鑑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農民出租住宅的,基於宅基地使用權是供農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之用。根據「地隨房走」原則,農民將住宅出租給他人,出租期間農村房屋所佔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實際是一併出租的。
6樓:土地行業
《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物權法》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土地管理法》,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和抵押。
但是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宅基地轉讓的。但是宅基地是否可以自由轉讓呢?對於已經有司法實踐,宅基地是不能向城鎮居民轉讓的,儘管宅基地使用權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分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權與一般物權又有很大不同,其畢竟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本,轉讓應該予以嚴格限制。
《擔保法》第 30條也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由於目前農村普遍存在著一戶幾處宅基地的情況,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繼承、分家、結婚、上學等等,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因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一戶農民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如果不允許宅基地的轉讓勢必造成宅基地的閒置和不必要的浪費,使本來就緊缺的土地資源更加緊張,《土地管理法》中關於房屋轉讓後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准的規定實際上是允許農村房屋的內部轉讓,根據我們國家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的原則,房屋允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也應該一併轉移。 同時《物權法》155條關於辦理變更手續的規定,更加使宅基地的使用權轉讓規定明確話,但是實際操作中會發現很多地方**不允許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造成很多人簽訂了買賣,但是名稱沒有變更過來,不過這不會對協議的效力構成影響,建議轉讓方在轉讓時通過公證的方式明確其效力,可以的話在村委會和鄉**進行備案,這樣的話,一旦將來拆遷或者發生其他法律行為,你都是當然的權利享有人。
7樓:
當然可以了,你認為存在什麼問題呢?商品房不存在這些問題,宅基地是不允許買賣的。
1、嚴格按照法律及相關規定來講,這個買賣是違法的,從而是無效的。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沒有擅自處分的權利。房屋過戶手續本來是不能辦理的,給辦理過戶手續的房管部門是違法行政。
主要依據如下:
《物權法》規定: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檢視。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土資源部《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規定:「
一、(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二)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綜上所述,由於房屋與地不可分離的特性,甲與乙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2、至於直接單純將本村的宅基地賣於本村人,那是不可以的。因為宅基地作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一種特殊使用方式,國家是有許多規定的,宅基地的申請和轉讓也是有著嚴格限制的。
《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土地管理法》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據這些法律原則精神,中共**、***在(中發〔1997〕11號)通知中明確規定:
「農村居民建住宅要嚴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依法取得宅基地。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歸集體所有。除國家徵用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不得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也不得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國土資源部也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
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在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中更是進一步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
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農村林地租賃期限最高多少年,農村土地租賃的最長法律有效期為多少年
30年。關於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該期限...
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繼承問題,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怎麼過戶
1 直接地說,沒有。2 你手上握有當初去公證處公證獲得的公證文書,確定那三女一男放棄了你爺爺的房產的繼承權,這就可以了 這個房產屬於你父親,公證的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3 你所擔心的是那塊宅基地,這個應該也沒有必要擔心的。根據現行法規的規定,農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而不屬於任何個人 ...
農村宅基地可建廠房嗎,請問農村自己的宅基地可以自建建廠房用嗎?
首先告訴你。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 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就是說宅基地只是屬於農村經濟組織成員用於建造住房 輔助用房 廚房 倉庫 廁所 庭院 沼氣池 禽獸舍 柴草堆放等。而對方建造加工廠房,首先就違反了土地的使用規定。對於農村宅基地違反使用規定的,農村經濟組織有收回使用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