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炒作(***mercial speculation)是指商家或**從自身利益出發對某一新聞事件進行大規模炒作,加大渲染力度,以達到廣告宣傳或正常新聞宣傳難以達到的商業效果。一般說,這種炒作事先都經過精心設計,商家主導新聞事件走向,或者**與商家聯手,形成某種默契,按照既定思路有計劃炒作。
我國法律對商業炒作沒有明確界定,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法律上消費者定義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保**》雖未直接明確消費者的定義,但第二條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根據這一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和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人。
所以對於你問的問題中,你是消費者,你的朋友不屬於消費者。這一定義不僅符合《消費者權益保**》保護弱者的立法原則,而且與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性質相一致(有些單位為職工生活消費購買的商品,最終是要通過社會個體成員的使用)。
同時,也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的方法相一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認為,消費者是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擴充套件資料
從購買途徑來看,進口食品專賣店(包括超市和專賣店)的比重最高,佔到72%,其次為網購19%。從國別來看,消費者更喜歡歐美產品,佔總量的48%。
消費者的權利:
1、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者;
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
3、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服務;
4、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5、有權自主選擇、決定購買商品數量。
3樓:墨陌沫默漠末
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和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人。
消費者範疇:
第一,消費者應當是公民為生活目的而進行的消費,如果消費的目的是用於生產,則不屬於消費者範疇;
第二,消費者應當是商品或服務的受用者;
第三,消費的客體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第四,消費者主要是指個人消費。但是也有例外,如中國《消費者權益保**》並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是指消費者個人,實質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費者個人,也包括了單位或集體,只要是用於生活消費的,都屬於消費者範疇。
法律上消費者的特性:
1、非盈利性
消費者購買商品是為了獲得某種使用價值,滿足自身的生活消費的需要,而不是為了盈利去轉手銷售。
2、非專業性
消費者一般缺乏專門的商品知識和市場知識。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往往容易受廠家、商家廣告宣傳、**方式、商品包裝和服務態度的影響。
3、層次性
由於消費者的收入水平不同,所處社會階層不同,消費者的需求會表現出一定的層次性。一般來說,消費者總是先滿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安全需要,購買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而後才能視情況逐步滿足較高層次的需要,購買享受型和發展型商品。
4、替代性
消費品中除了少數商品不可替十℃外,大多數商品都可找到替代品或可以互換使用的商品。因此,消費者市場中的商品有較強的替代性。
5、廣泛性
消費者市場上,不僅購買者人數眾多,而且購買者地域分佈廣。從城市到鄉村,從國內到國外,消費者市場無處不在。
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消費者的概念,在各國法律中,以及一國各部門法中不盡相同。按不同的確認標準,大體分為三種:
1、以經濟領域為主要標準:
認為凡是在消費領域中,為生產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質資料的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不論是生活消費還是生產消費,也不論是生活資料類消費者還是生產資料消費者, 都屬於消費者之列。
2、以消費目的為主要標準:
認為消費者僅指因非商業性目的而購買商品、使用商品的人。所謂非商業性目的就是僅限於購買者自己的消費,而不是用於轉賣或營業。
如中國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規定:消費者是「有償獲得商品和接受服務用於生活需要的社會成員」,江蘇省《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把消費者定義為「有償獲得商品和服務用於生活需要的單位和個人」。顯然,這種定義並未明確排除法人等社會組織。
3、以自然人為主要標準:
這種劃分不以或不惟一以消費目的為標準,而特別強調消費者的自然人屬性。
如美國的《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消費者是那些購買、使用、持有、處理產品或服務的個人」。2023年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一屆年會上,將「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成員」。
關於商品的消費,即購買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費者購買商品用於自身的消費,也包括購買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購買的商品。
關於服務的消費,不僅包括自己付費自己接受服務,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費自己接受服務。不論是商品的消費還是服務的消費,只要其有償獲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是用於生活消費,就屬於消費者。
因此你所問的問題答案,應該是你和你的朋友都是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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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範疇
1、消費者應當是公民為生活目的而進行的消費,如果消費的目的是用於生產,則不屬於消費者範疇;
2、消費者應當是商品或服務的受用者;
3、消費的客體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4、消費者主要是指個人消費。但是也有例外,如中國《消費者權益保**》並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是指消費者個人,實質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費者個人,也包括了單位或集體,只要是用於生活消費的,都屬於消費者範疇。
5樓:東嶽
從法律意義上講,消費者是為個人的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
《消費者權益保**》中所稱的消費者包含三個含義:
1、 消費者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
2 、消費者購買、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是由經營者提供的;
3 、消費者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為了生活消費需要,就是為了滿足人們的生存和發展而消耗物質產品、精神產品或消耗勞動服務。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2條
6樓:a秋之守護
《消費者權益保**》中所稱的消費者包含三個含義:
1、 消費者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
2 、消費者購買、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是由經營者提供的;
3 、消費者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為了生活消費需要,就是為了滿足人們的生存和發展而消耗物質產品、精神產品或消耗勞動服務。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2條
我國法律關於「商業祕密」的定義是什麼啊?
7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祕密(trade secrets),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祕密包括兩部分: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8樓:匿名使用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3款: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對該定義的解釋可見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有關資訊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資訊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資訊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二)該資訊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後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三)該資訊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上公開披露;
(四)該資訊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五)該資訊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六)該資訊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第十條 有關資訊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第十一條 權利人為防止資訊洩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資訊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資訊洩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資訊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對於涉密資訊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三)在涉密資訊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四)對於涉密資訊採用密碼或者**等;
(五)簽訂保密協議;
(六)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確保資訊祕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9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祕密包括兩部分:非專利技術和經營資訊。
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商業祕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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