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雙重勞動關係中發生工傷哪個單位負責

2021-03-03 21:15:22 字數 3923 閱讀 3272

1樓:葛幻梅瑞燎

可以去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看自己是與派遣公司還是實際的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一、一勞動者雖與用工單位無法律關係,但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死亡、醫療等特殊情況,必要時,用工單位得代行勞務派遣單位職責,及時支付相關費用,妥善安置勞動者。例如跨省、市、區的勞動派遣,涉及他國的對外勞務派遣,均須用工單位辦理派遣單位對勞動者應盡職責,是後,用工單位再與派遣單位根據合同進行結算。

二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關係,主要應注意對勞動者的責任界限,各項費用的支付,特別是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涉及工傷、醫療、意外傷害等保險事項,以及勞動者在派遣期間的安全保障等,應加以明確。三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未達成勞動合同關係,對勞動者的義務應由派遣單位負擔。為履行方便起見,可能會將派遣單位的部分義務轉委託給用工單位代為承擔,用工單位應當注意對勞動者的安全保護,相關費用的及時發放,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但應避免權利義務界限不清,讓他人誤認為與勞動者達成勞動合同關係,承擔本屬於派遣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雙重勞動關係下工傷賠償責任由哪個單位承擔

2樓:aa微湖來客

在哪個單位受傷,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具有雙重勞動關係的職工是否可以重複上工傷保險?

3樓:陳mc樂園

可以的。

目前法律上對雙重勞動關係沒有明確規定,而且有些衝突。

但就個別條款分析推斷出的是不認可,比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規定他的前提要件是造成影響。

另外就是涉及相關競業禁止、保密的兼職也是違法的,

同時勞動法中

第99條又對對法律責任的一種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是,勞動者未解除與上一個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還有就是涉及社保的部分,又認可了雙重勞動關係。《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該規定事實上承認了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的存在。

但是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某些兼職不僅大量存在,而且也不違反影響原來工作、競業禁止和社保問題的就是合法的,比如會計兼職幫人記賬,這類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存在應當將其作為勞務關係比較合適。

所以如果雙重勞動關係不涉及到其中一家的工作完成、競業禁止和社會保險,是可以的。只能說是可以的,合不合法要由具體案件的法官自由裁量確定。

4樓:北辰酆海雪

這是可以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雙重勞動關係發生工傷怎樣申請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傷害不以他到該單位上班時,是否隱瞞了和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為標準,只要他能依法證明自己與現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即在工作時間,因工受傷,該公司就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建立雙重勞動關係的,由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7樓:匿名使用者

最終跟誰籤的勞動合同就由那家公司承擔。社保所賠償的多少跟你的繳費工資及鑑定級別有關。

8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只能賠償一次的,詳情你可以當面諮詢律師。

雙重勞動關係的工人發生工傷要怎樣辦

9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建立雙重勞動關係的,由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雙重勞動關係的職工發生工傷怎麼辦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哪家公司受傷的,要求哪家公司賠償。

工傷處理:

1. 申請工傷認定:參保地(未參保: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3. 用人單位有繳納工傷保險,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領由工傷保險**支付的工傷待遇;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餘工傷賠償。用人單位未繳納的,由用人單位全部支付。

4.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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