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法學對行政行為概念的界定

2021-03-04 06:48:47 字數 4776 閱讀 4554

1樓:槐米槐角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

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它由規範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範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

如何理解行政相對人的概念?

2樓:樂滋滋

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例如,在稅收徵管關係中,稅務機關是行政主體,而納稅人就是行政相對人;在工商管理關係中,工商機關就是行政主體,而作為工商管理物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主體就是行政相對人。

在美國行政法理論中有「私方當事人」的說法,而在有關德國的行政法理論中有「相對人」的概念。在我國,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學理論中兩個相對應的概念,不是行政法律規範中的專門法律術語。但如同需要行政主體概念以明確其行政職能主體身份和地位一樣,也需要行政相對人概念以明確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

行政相對人具有以下特點:

1、行政相對人是行政法律關係中不具有行政職權、職責和行政職務身份的一方當事人;

2、行政相對人是與行政主體之間具有特定行政法律關係的人,即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行為所針對的人;

3、行政相對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法的概念

3樓:匿名使用者

(一)關於行政法概念的幾種觀點

由於行政法是關於行政的法,人們對行政的涵義有多種多樣的理解,對行政法的理解也就必然多種多樣。因此,關於行政法的概念的表述可以說是眾說紛紜。在對行政法概念的眾多表述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政法是規定主權行使限度與行使方式的法。

(2)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機關特定行政內容的法。

(3)行政法是控制**權力的法。

(4)行政法是調整社會關係的法。

(5)行政法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法。

(6)行政法是執行機關適用的法。

(二)行政法的涵義

對行政法可作如下表述:行政法是法的一個獨立部門,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產生的特定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一表述包括以下兩層涵義:

1、行政法是調整特定社會關係的一類法律規範的總稱。

2、行政法是法的-個獨立部門

(三)行政法的特徵

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其他普通部門法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有顯著的不同。

1、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1)行政法內涵豐富、範圍廣泛、技術性較強。

(2)行政法具有很強的命令、服從性。

(3)行政法律規範的內容易於變動。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1)行政法律規範數量繁多,表現形式多樣,沒有統一完整的法 典。

(3)行政法實體性規範與程式性規範相互交織,往往共存於同一 法律檔案之中。

(四)行政法調整物件

法律是社會關係的調整器;任何-個部門法律,都以一定的社會關係為調整物件。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說: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係的法。

行政關係,是指行政主體(一般是行政機關)在實施國家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簡單地說,即國家行政管理關係。

行政關係是社會關係,但它不同於一般的社會關係。它的個性是通過它的特徵反映出來的。行政關係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從主體上看,在行政關係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即必有一方是作為行政管理主體的行政機關或得到授權的其他組織。否則,就不屬於行政關係。

第二,從內容上看,行政關係的內容都與國家行政權力直接有關。或者說,國家行政權是行政關係的核心。行政關係共實就是國家行政權實施所引起的關係。

第三,從內容處分上看,當事人對行政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不能自由處分。

第四,從雙方當事人所處的地位上看,行政主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享有很大的優益權。行政主體的這種主導地位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1)行政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大多取決於行政主體的單方行為,無須以雙方協商一致為產生前提。(2為保證行政關係的實現,行政主體可以對相對人採取直接的強制措施,如行政強制執行,而相對人不具有這種手段。

(3)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權過程中享有不少行政特權,而這是相對人所沒有的。

第五,從解決爭議的方式上看,行政主體有處理行政爭議的權力這與民事關係明顯不同。在民事關係中,爭議雙方當事人,無論那--方都無權單方處理糾紛,只能求助於第三者來解決。而行政關係不同,雖然行政主體是爭議的-方當事人,但它有單方處理的權力;即使有的爭議需法院作最終裁決,但行政主體也往往有先置處理權。

就是說,行政關係的特徵允許行政主體在-定範圍內"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五)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是平衡法

行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作為行政法主體一方的行政機關擁有國家權力,是管理者;其相對一方則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擁有國家權力,是被管理者。這就決定了行政法的本質隨著不同時代、不同國度對行政法主體雙方地位的不同規定而有截然不同的表現。

行政法發展到今天,一方面,現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已有效地控制了行政專橫,保障了公民權利;另一方面,這種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又要求適當擴大行政權、約束公民權。因此,適應這一社會趨勢,現代行政法在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跳出了"管理法"或"控權法"的窠臼,向著"平衡法"的方向發展。其特徵是行政權既受到控制,又受到保障;公民權既受到保護,又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平衡。

與現代行政法實質上是平衡法相適應,現代行政法存在的理論基礎應是"平衡論",即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關係中,二者的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應當是平衡的,而這一平衡是通過立法、執法和救濟三個動態環節來不斷調整和實現的。立法是公平分配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過程;執法是著重保障行政權,要求公民服從的過程,但也應摻入民主與公正的機制與因素;救濟是著重保障公民權、審查行政行為的過程,但也應注意維護行政權的合法行使,防止公民權濫用。上述立法--執法--救濟的整個發展過程,實質上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權利義務關係上既對立又統

一、既衝突又平衡的矛盾運動過程。正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權利義務在執法和救濟兩個具體環節上的差異性和不對等性,保證了其在行政法總體狀態上的對等性和平衡性;也正是這種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在發展規律,構成了現代行政法發展的動力和現代行政法學研究的核心。80年代以來我國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學的迅速發展,特別是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等重要行政法律的頒佈,充分證明"平衡論''的思想確實貫穿於我國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學的發展過程以及上述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內容之中。

平衡理論的主要內涵。平衡論最基本的主張是:現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個制度設定應該是平衡行政權與公民權以及相應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等社會多元利益。

它包括兩方面的意涵:一是立法上權利義務的公平配置;二是以利益衡量方法貫穿於整個行政法的解釋與適用過程。根據平衡論的觀點:

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係,是行政法所調整的一對基本矛盾。在總體上實現行政權與公民權的平衡,對於實現行政機關與公民義務的平衡,兩者各自權利義務之間的平衡,乃至各方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綜合體現)的平衡,具有基礎性、決定性的意義。

1、行政法的價值導向:平衡論認為,涉入行政法領域的社會多元利益、價值都應當得到尊重和協調。主張在價值衝突中訴諸中庸、平和的制度性解決方案。

2、行政法的研究視角和方法:平衡理論認為,行政法學應當轉移以法院或行政機關為中心的視角,直接以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係切入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應當強調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配置,而以立法控制或司法審查作為一種憲政視野下的制度性保障。

3、行政法的概念和調整物件:平衡論主張,從調整物件的角度界定,行政法的概念應當表述為,調整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

4、行政法關係:平衡理論認為,行政法和民法一樣,均調整平等主體間的關係,並且兩者調整的狀態都應當是一種平等、平衡關係。平衡理論認為,無論在哪個具體的行政法關係中,行政法的權利義務結構都是不對等的,但這種不對等是必要的。

5、行政法治原則:平衡理論認為,權力和權利既然是法律授予的,就應當得到同等保護,都需要激勵;同時,權利和權力一樣,都有被濫用的可能,因此應當同等地受到法律的制約。

6、行政程式法 平衡論認為行政程式法的功能在於通過規範行政行為的空間和時間的表現形式,制約行政權力的行使,因而其規範應主要限定為行政機關的義務性規範,將更多的程式性權利機制賦予行政相對方。在行政程式法的價值取向上,主張協調、兼顧公正與效率,實現二者的動態平衡。

7、行政法體系 平衡論倡導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層面上建立一種"行政權--公民權"之間的協調模式,認為行政法律制度應當分為兩大類:保障行政權有效行使的制度和抑制行政權違法行使、濫用的制度。

4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法是規定bai國家行du政主體的組織、職權、zhi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式以dao及對行使行政回職權的法答制監督,調整行政關係的法律規範系統。

行政法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組織法;

(二)行政行為法;

(三)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濟、行政責任法。

行政法的這三個部分分別調整著不同的行政關係:

行政組織法主要調整內部行政關係;

行政行為法,主要調整行政管理關係;

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濟、行政責任法主要調整行政法制監督關係。

補充定義: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以及對行政權進行規範和控制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5樓:南霸天

行政法,是指bai行政主體在du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

zhi行政法制dao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版人、行權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它由規範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範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範行政權執行程式的行政程式法、規範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範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行政訴訟法有什么區別,行政法。行政訴訟法有什麼區別?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區別是 1 性質不同 行政法是一種實體法,而行政訴訟法是程式法。2 適用的主體不同 行政訴訟法主要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程式依據 而行政法主要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實施公務行為的實體依據。3 適用的階段不同 行政訴訟法是審理行政案件時適用的程式法,因而是事後救濟程式 而行政法是關...

行政組織和行政主體的區別,行政法主體和行政主體有什麼區別?

主體是一定關係的參加者,行政主體是行政關係的參加者,是行政關係中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一方。多數情況下,行政關係中的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關擔當,但行政主體不能簡單地等同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生活中用語,行政主體則是一個法學上的概念。其區別在於 1 行政主體是行政組織在行政關係中的一種地位,只有在行政機關參...

行政法律關係特徵的行政法律關係的特點

1 在行政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1 行政法律關係雙方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不可能是行政法律關係 2 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主體不能由另一方當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確定的。在我國的行政訴訟關係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