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樓:愛刷
《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開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毒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這兩者之間是否有衝突?如果有衝突,應當優先適用哪一方的規定?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應當從立法本義上去理解,而不能斷章取義、牽強附會,因工傷認定是行政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作出決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當事人對工商認定結論不服,將行政複議前置,有利於加強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於解決問題。
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認定行政複議不是提行政訴訟必經的前置程式。從立法本義上看《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應當是將行政複議作為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但為部門規章,其效力低於作為行政法規的《工傷保險條例》。
兩者衝突時,,應當優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此,在當事人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的情況下,應當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工傷認定決定,向法提起行政訴訟,是什麼案由?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的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是告我還是告勞動局
4樓:寒豆小姐
因工負傷的員工和親屬對社保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結論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被告為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社保部門(目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5樓:詥遮軚
按實際情況,對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如果公司與該案存在利害關係的,可以列公司為第三人,列公司為第三人的決定合法。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6樓:踏理尋法
誰認定的就告誰。工傷認定是人社局,那就告人社局。(勞動局是以前的**名稱,現在應該都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即人社局。你仔細看那不予工傷認定書,上面有提示你該如何維權。
工傷理賠認定,工傷理賠認定
1.工傷賠償的法律依據很多,主要是 工傷保險條例 各省 地市自行出臺的 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以及 社會保險法 的相關規定等。2.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
如何認定為工傷,如何認定工傷
這5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認定為工傷的有多種情形,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
工傷認定問題,關於工傷認定的問題
談談利害關係吧。首先 你現在處於試用期,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幫你交納了醫藥費,有益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其次 在 期間,用人單位冒用其他員工的名字,辦理住院手續,你是否知曉,態度如何。上述行為違反了新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條之規定,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