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掘金知產
各國商標法按照獲得商標權的不同方式可以歸納為四種:1.靠使用獲得商標權(例如美國的商標法);2.靠使用與靠註冊都能獲得商標權(例如英國的商標法);3.商標註冊使用與不註冊使用都合法,但只有註冊才能獲得商標權(例如法國的現行商標法);4.靠註冊獲得商標權,不註冊則不允許使用(例如蘇聯的商標法)。這幾種商標法中,第一種比較原始,即使在實行它的國家裡,也要求外商經銷的商品所用的商標靠註冊獲得專用權;這些國家出口的商品所用的商標,也靠在異國申請註冊求得保護。
所以它對於調節對外**活動非常不便。而它在美國所以能行得通,主要由於它在對內起作用上還沒有太多的不便。美國各州都有獨立的商標立法權和司法權,在一個州經銷商品的人,沒有必要取得商標的聯邦註冊。
第二種制度的主要缺點則反映在對內的作用上:商標局不可能對本國享有商標權的所有人數目及專有商標的種類全面掌握,不利於管理本國市場。實行這種商標法的英國已經在設法彌補這個缺點。
[1]第四種制度也稱為「全而註冊制」,僅僅對於那些只實行「計劃經濟」而無「市場經濟為輔」的國家,這種商標法才不會遇到太多的不便。蘇聯等國實行這種制度,正是基於商標法的對內作用(全面註冊制有利於計劃經濟,註冊與不註冊並行則可能衝擊計劃經濟,這是他們的基本理論)。
第三種商標法是目前多數國家所採用的,它體現了「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的原則。西方法學家常把法國作為實行這種法的代表。而法國在2023年之前並未實行它。
法國之所以改行這種制度,也主要是國內要求改革的呼聲強烈,法國工商業者認為這種制度能為他們的商標提供更可靠的保護。[2]我國在2023年3月之前,實際上採用的是第四種法。[3]為了適應我國「搞活經濟」的政策,「全面註冊制」顯然不適宜了。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23年3月生效)所採用的就是第三種制度。
從上面的概述中(尤其是美國、法國的具體例子中)可以看出:一個國家選擇哪種商標保護制度,主要是從那種制度的對內作用出發去考慮的。發展中國家尤其如此。
發達國家的法學家們也承認這一點。[4]我國在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之前的30年裡,商標管理上一直有相應的法規,而且該法規的實施基本未曾間斷過。這可以說明:
商標法的對內作用的發揮,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可缺的。
當然,同樣是在側重考慮對內的作用而訂立商標法時,我國的著眼點與資本主義國家又是截然不同的。我國商標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把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作為商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5]與此同時(並服從於此),我們也保護商標權所有人的利益。
而在資本主義國家,商標法正日漸作為「公平競爭法」的一個部分而存在,說明它們的商標法的對內作用,主要是調節**經營人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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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淵源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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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的淵源及其表現形式,是指由國家機關制定的用於表示智慧財產權法律規範的各種法律檔案形式。在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個層次:
1.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是一個國家的總章程。一個國家的憲法是調整整個社會基本社會關係的法律部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規的根本依據。因而我國憲法也當然構成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重要法律淵源。
我國《憲法》第20條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第4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藝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這兩條憲法規定既表明了我國對鼓勵知識產品創造的態度,又構成了我國智慧財產權立法的重要淵源。
當然,除了這兩條規定,更重要的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是我國制定和實施具體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據、基本原則和根本準繩。
2.法律、法規、行政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規定,即第94條關於著作權的規定、第95條關於專利權的規定、第96條關於商標專用權的規定、第97條關於發明權、發現權、其他科技成果權的規定。
(2)著作權法律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
(3)專利法律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等。
(4)商標法律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等。
(5)計算機軟體法律規範。例如《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
(6)植物新品種保**律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7)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等。
(8)發明、發現獎勵規範。例如《發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等。
(9)科技成果保**律規範。例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條例》。
(10)其他基本法中有關智慧財產權實體和程式方面內容的法律規範。例如《刑法》中關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關於智慧財產權糾紛審理的有關規定等。
3.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審判工作的實踐,所釋出的關於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實際適用的通知,意見或批覆等。最高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方面所作的司法解釋,對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案件具有遵照執行的效力,因而也構成了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淵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覆》等。
4.國際公約、條約
我國參加的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與他國簽訂的雙邊條約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條款,也構成了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淵源,也是我國智慧財產權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等等。
智慧財產權法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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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知識創造的激勵作用:智慧財產權制度依法對授予智慧財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的排他獨佔權,並保護這種獨佔權不受侵權,侵權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了這種獨佔性,就使得智慧財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可以通過轉讓或實施生產取得經濟利益、收回投資, 這樣才有繼續研究開發的積極性和物質條件,從而調動知識創新者的積極性。
智慧財產權制度具有調節公共利益的作用:智慧財產權制度雖然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但並不等於壟斷。智慧財產權制度有兩大功能:
一是保護功能,這使知識創造者的正當權益能夠得到保護,從而調動了人們從事創造活動的積極性;二是公開功能,也就是知識創造者在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同時,要向社會公開自己創造的內容。還有智慧財產權制度具有保護投資的作用和有利於促進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5樓:匿名使用者
謝謝咯 建議你找本智慧財產權課本,劉春田主編的《智慧財產權法》就不錯,北京大學出版社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6樓:匿名使用者
提問者,該問題非常好,簡單回答如下:
智慧財產權法是指調整智慧財產權的佔有、使用、處分以及對其管理和保護中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或行政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目前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主要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地理產品標誌保護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國人民共合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展會智慧財產權保**、各類運動會、大型活動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如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以及相關配套的司法解釋、規章等等。
智慧財產權法的作用就是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在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行使權利和國家社會團體管理和和 保護智慧財產權中,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體系產生的法律作用、社會作用和國際作用。
智慧財產權法的作用簡單概括為:
1、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制度體系能夠極大地激勵和保護創新,能夠提高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造水平,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事業發展;
2、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制度體系能夠保護市場競爭的先機和國際競爭優勢;
3、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制度體系能夠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乃至國家競爭力;
4、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制度體系能夠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5、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制度體系能夠促進企業弘揚智慧財產權文化和創新文化,推進企業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乃至有利於創新、創造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社會創業風氣形成;
6、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制度體系能夠推動單位和組織制定智慧財產權的海外戰略,有助『走出去』的企業海外維權;
7、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制度體系能夠促進高新技術、品牌發展、真善美優秀作品創作人才等方面人才發展;
8、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制度體系能夠推動和支援「一帶一路」核心區發展;
9、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制度體系能夠促進實現智慧財產權強國和強國智慧財產權的中國夢。等等
一言以蔽之,智慧財產權強國強民,智慧財產權促改革鑄人才!智慧財產權是實現偉大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重要制度。
智慧財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我國智慧財產權現狀,存在的問題,解決對策
隨著經濟的發展,隨著社會的進步,智慧財產權也需要註冊,真要是保也要受到保護的,這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智慧財產權保護在中國還處於發展中階段,中國的智慧財產權研究開始的比較晚,因而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顯得有些薄弱,在法律上,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條文雖然已經達到相當的高度,但事實上,並不能起到相應的效果 在...
wto對智慧財產權的規定,WTO對智慧財產權的規定
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也涉及了智慧財產權問題。從理論上講,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 第3條 最愚國待遇 第1條 透明度 第10條 及利益的喪失或損害 第23條 都可以適用於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但關貿總協定中直接提及智慧財產權的條款和內容很有限,只有原產地標記 第9條 要求締約方制止濫用原產地標記的行為 ...
侵犯智慧財產權對國家有哪些危害,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後果
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此類犯罪侵權人通過仿冒 盜版 竊取等手段,減省了研發成本 規避了培育市場 建立商譽的漫長週期,以低成本產品擠佔市場份額,攫取高額利潤,對守法企業和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帶來巨大沖擊。而且違法犯罪行為一旦蔓延,或者對此類違法犯罪處置不當,會導致不法分子紛紛效仿,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