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在現代漢語中,兩者沒有區別。
2,在法律中,兩者區別明顯。
a,定金是指付款的擔保,比如在買賣關係中,買方在簽訂合同後付給賣方部分款項,作為將來付款的擔保,如果買方不履行合同,賣方可以不退還定金,如果賣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貨義務,定金便折為貨款,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貨義務,則應當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總而言之,定金是擔保之意,也是法律中的用語。
b,訂金是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法律中,存在著定金罰則,而訂金不適用該罰則。總的來說,法律中一般採用定金準確,有效。
對於定金,我們還需要了解,高法在對此解釋有以下內容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
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
《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
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總的概括起來,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在於:
1、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擔保性質。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
4、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
2樓:匿名使用者
定金反悔雙倍賠償,訂金不具有處罰性!
3樓:無涼大媽
定金付定金一方違約,定金沒收。接受定金一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給付定金的。訂金一般接受訂金的不會還你了。
法律上,定金和訂金有什麼不同的意義?
4樓:華律網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前者為擔保方式,後者為違約責任。1.生效要件:
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2.支付方式:
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3.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5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而「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與定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而訂金的數額沒有限制。
(2)效力不同。訂金作為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訂金都要原數返回。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並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由此可以看到「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但法律效力也有巨大的差別,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
6樓:喬喬最萌
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合同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根據法律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按照合同表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金錢或替代物,如果給付訂金一方悔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如接受定金一方毀約,折需向對方雙倍返還。 這就是「定金」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中一般視為預付款,即使視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只能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弱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若收受方違約,只退還原定金,而不能得到雙倍返還。
所以,在法律中,只因為一字之差就會導致不同的結果。在簽訂合同或協議等起法律效應的書面協議,應當慎重小心。否則 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定金和訂金的法律效力有什麼不同?
7樓:西瓜姐聊房產
買房子時一定要分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8樓:阿西寶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9樓:超人邦頻道
定金屬於法律用語,是一種對債權的擔保款,並應以書面形式約定。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適用於定金罰則。 訂金不是法律用語,通常被理解為預付款。
無論賣方違約還是買方違約,收取訂金的一方都應如數退還。
10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而「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與定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而訂金的數額沒有限制。
(2)效力不同。訂金作為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訂金都要原數返回。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並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由此可以看到「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但法律效力也有巨大的差別,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
11樓:baby牙牙樂
1,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當事人的一
種支付手段,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
在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沒有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用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可能意味著合同違約方須承擔違約責任。
2,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順利的履行而買賣雙方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
在交易中,如果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如果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如果賣家不履行合同的話,應雙倍返還定金。
3,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後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在簽訂合同時,購房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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