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勞動合同簽訂3n模式是否是法律規定

2021-03-11 07:28:20 字數 1352 閱讀 8934

1樓:濤聲海韻

勞動合同簽訂3+n模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還是要根據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確定。專

所謂勞動合同屬3+n模式,通常是指試用期3個月,之後正式工作n個月,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如果試用期3個月,則勞動合同需三年以上,否則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樓:

我先解釋一下bai3+n模式:是指單位先

du和個人簽定為期三年的固zhi定期限勞動合同,dao三年期滿後,在版單位和個人雙方都有意願權續約的情況下,可以繼續簽定固定期限為n年的勞動合同。要回答3+n模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就得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第十四條的第(一)點「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所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第十一年要繼續在單位工作的話,他的勞動合同應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第十一年的勞動合同延用的是之前的固定期限合同是不合法的。

所以,3+n模式在3+n≤10的情況下,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反之,3+n大於10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樓:伯虎門下

指的是bai無固定期限勞du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zhi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dao是指用人單位與

內勞動者約定無容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法律中不存在3+n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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