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親,首先,中國的土地分兩類,一是城市是市郊土地,這個是國有的;二是農村土地,這個集體所有的。
其次,上邊說的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指的是民法中的所有權,也可以認為就是土地的主人。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買賣土地所有權。
但是,你所說的現象確實存在,可是人家買賣的出租的不是所有權,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你可以認為這兩項就是土地的使用權。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有條件轉讓出租的。
其他,就像城市裡的房屋買賣,地皮買賣,其實買賣的都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等之類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
因此,只要符合條件,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買賣,出租的。符合法律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有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個人所有
個人所有的就是宅基地。
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在城市裡買房子,說白點,不叫買,叫租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在2023年1月1日把某片土地拍賣給開發商,開發商獲得70年的產權,從2023年1月1日起算。
開發商在2023年1月1日,把房子蓋好了,你買了,你獲得了67年的產權,
但是國家有法律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自動續費,但是67年到期續費,續多少,沒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應理解為土地的所有權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農村買賣、出租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就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該條款隱含了兩層意思,一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一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依法可轉移用於非農業建設。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土地不得買賣用於非農業的,對方用於農業方面的可以進行買賣
《民法通則》的規定有哪些?
5樓:杭州徐明偉律師
可以參看《民法通則》:
由於字數限制,以下只是其中一部分。
6樓:匿名使用者
更多見:
關於農村房子買賣問題
7樓:紫羅蘭的刺
如果十年前來買賣手續齊
源全合法 你是沒權bai利要回來的。很簡單的道du理 你買了zhi一件衣服 賣衣服的不dao可能向你要回來 除非這衣服質量不好 你自己去退貨。 既然宅基地是村裡的不是你自己家的 那麼你**了使用權 就是把村裡給你家的使用權已經**了,這房子現在跟你家沒一點關係。
你還是向村委會申請購買別的房屋吧。
有簽字畫押也算數。呵呵。 現在只能說你去協商,但是人家要是真不賣你也沒辦法。
你就算不承認這買賣也沒辦法。這事你全村都應該知道 而且過了十年已經是自動生效了。事實產生了。
你也不會失去理智的詆譭吧。那你也不用在這村待了。
兩個辦法 第一去協商。
第二去村委會申請購買新的房屋 或新批的宅基地。
其他的你就別想了。
8樓:scp俠客
,只能協商,如果以前買賣手續齊全齊全, 你是沒權利要回來的,要是你有房產證就好
回辦了,保證產權答
沒有過戶,你就和老房子旁的鄰居協商,安照現在**把房子買回來。鄰居協商不成,誰也沒有辦法,當初買賣的使用權已經**了,宅基地是屬於村裡的,與你沒有任何關係。。。。。。。。這樣的情況不可以申請批宅基地,因為你跟你兒子戶口都在他父親**,可以以你弟弟名字申請宅基地。
9樓:琴聲
如有正式合同,只能協商了,
10樓:萇樹枝塞乙
農村的房屋產權證基本是集體土地使用證,如果是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可以買賣的。早幾年在一些農村有人為了能讓房屋抵押貸款,必須要辦成國有土地使用證,所以農村的房屋有些會是國有土地使用證。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11樓:你路過我身邊
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12樓:寂寞也要好好活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村民宅基地只能在村民內部轉讓。
13樓:賓彪假行僧
農村宅基地不是允許隨意轉讓的,但是可以轉讓給同一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說一個社的社員
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則及內涵
14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對我國民法的原則做了規定,概括其內容,大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民法內容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審判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如平等、自願等原則,還有一些是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原則,如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
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係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四、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並不欺不詐;在締約後,守信用並自覺履行。如果說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約的自由,那麼誠實信用應是題中之義。
然而,市場經濟的複雜性和多變性昭示:無論法律多麼嚴謹,也無法限制複雜多變的市場制度中暴露出的種種弊端,總會表現出某種侷限性。民法規定該原則,使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能主動干預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關係符合正義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據該原則作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的漏洞旨由於該原則位階高、不確定性強,用而不當也可能會成為司法專橫的工具,對該原則的運用,必須與其他原則結合起來統籌考慮。
五、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於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六、公序良俗原則,一方面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關係時,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則的條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風俗習慣進行民事行為;另一方面,民事糾紛的仲裁者在法律規定不足或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範的條件下,可以運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與善良風俗習慣處理糾紛。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民事法律制度對民事主體權利行使作出必須的法律限制性規定,加上公認的道德規範,形成了具有系統性的公序良俗。歸納起來,有下述幾種型別:
一是政治國家公序;二是市民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三是他人人格尊嚴;四是家庭道德關係準則;五是其他公序良俗。 、
15樓:成長中的小虎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
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係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四、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並不欺不詐;在締約後,守信用並自覺履行。如果說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約的自由,那麼誠實信用應是題中之義。
然而,市場經濟的複雜性和多變性昭示:無論法律多麼嚴謹,也無法限制複雜多變的市場制度中暴露出的種種弊端,總會表現出某種侷限性。民法規定該原則,使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能主動干預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關係符合正義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據該原則作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的漏洞旨由於該原則位階高、不確定性強,用而不當也可能會成為司法專橫的工具,對該原則的運用,必須與其他原則結合起來統籌考慮。
五、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於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六、公序良俗原則,一方面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關係時,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則的條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風俗習慣進行民事行為;另一方面,民事糾紛的仲裁者在法律規定不足或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範的條件下,可以運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與善良風俗習慣處理糾紛。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民事法律制度對民事主體權利行使作出必須的法律限制性規定,加上公認的道德規範,形成了具有系統性的公序良俗。歸納起來,有下述幾種型別:
一是政治國家公序;二是市民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三是他人人格尊嚴;四是家庭道德關係準則;五是其他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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