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權的概念,房地產最高額抵押權的概念 最好講的通俗一點 用白話講的明白點

2021-03-27 04:19:48 字數 5080 閱讀 8508

1樓:華律網

主要的區別是:1、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2、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已經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連續發生的債權。

3、一般抵押權設立時,由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債權金額是確定的,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是不確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額以內都可以。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額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它是一種特殊的抵押權,為現今多數國家民法,如德國、日本、瑞士等國民法所承認。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3樓:酸菜粉兒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許可權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的特點。即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是不特定的,將來的債權是否發生、債權型別是什麼、債權額是多少均是不確定的。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必須都是同一性質的債務。

設定最高額抵押時,雙方要明確規定債權發生的原因。根據《擔保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而且在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債權是否僅限於借款的債務還是商品交易發生的債務,特別是擔保商品交易發生的債權的,應當明確規定就何種商品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額進行擔保。否則,應推定雙方同意就各種商品交易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

對於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決算期是最終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的日期。

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決算期,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訂有存續期間並已經登記的,此項期間屆滿之時即為決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記的存續期間過長,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確定合理的決算期。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因此這些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最高額抵押同樣適用。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式被查封后或債權人、抵押人破產後發生的債權。由此可以推斷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包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應當從抵押物拍賣價金中扣除,不應算入最高額內。

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比如,從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發生的債權,抵押人對這個期間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連續發生的債權,是指實際發生的債權次數是不確定的,並且是接連發生的,比如,張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萬元,3月份又借了30萬元,5月份又借了40萬元,6月份還了60萬元,8月份又借了40萬元,以此類推,張某在這一年之內借了還,還了借,只要借款餘額不超過100萬元,張某抵押的房產對這一年之內發生的不超過100萬元的借款的償還作擔保。可見,最高額抵押以一次訂立的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物登記就可以對一個時期內多次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既省時、省力、省錢,又可以加速資金流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於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於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4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就沒有明白問的意思 別人問的是最高額抵押權 不是讓你去解釋最高額抵押 所謂最高額抵押權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誰能用最通俗的語言幫我解釋一下最高額抵押權的概念?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裡的

解釋是附帶例子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大白話說,就是對於一段時間內,可能產生的債務,做一個最高限度的抵押,但是到底會有多少債務是不確定的,擔保卻是確定的,是為了保護將來債權的實現。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比如,從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發生的債權,抵押人對這個期間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連續發生的債權,是指實際發生的債權次數是不確定的,並且是接連發生的,比如,張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萬元,3月份又借了30萬元,5月份又借了40萬元,6月份還了60萬元,8月份又借了40萬元,以此類推,張某在這一年之內借了還,還了借,只要借款餘額不超過100萬元,張某抵押的房產對這一年之內發生的不超過100萬元的借款的償還作擔保。

可見,最高額抵押以一次訂立的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物登記就可以對一個時期內多次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既省時、省力、省錢,又可以加速資金流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房地產最高額抵押權的概念 最好講的通俗一點 用白話講的明白點

6樓:匿名使用者

先說說房產抵押

貸款吧,對比一下,比較容易理解。

房產抵押貸款就是個人消費貸款,簡單地說就是借款人用房產(自有的或第三人皆可)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這種貸款的抵押物只對該筆貸款負責,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只針對該筆貸款生效。

最高額抵押權的意思呢?

簡單地說就是借款人用房產(自有的或第三人皆可)向銀行抵押,在限額內申請多筆貸款,這種貸款的抵押物對多筆貸款負責,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對該多筆貸款都生效。

區別:1、一般抵押權只針對單筆貸款;最高額抵押權可以對多筆貸款負責也可以針對單筆貸款。

2、一般抵押權金額是固定的,即借款合同的金額;最高額抵押權是浮動的,在限額內實際發放多少貸款,就產生多少。

附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

物權法: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二百零三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7樓:匿名使用者

還有他們的優先受償的順序為: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權 簡單來說吧抵押是東西不轉移的,你還可以用。質押是東西要轉移給對方的,放在對方手裡。,

什麼是最高額抵押權?請詳細說明一下,舉例子

8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許可權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比如說,賣方向賣方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供貨,只要買方要,賣方就給,到月底結算價款,一次性支付。因此,在供貨的一段時間內,價款不能確定。買方提供廠房作為抵押,價值20萬。

因此,其抵押價值最高也就是20萬。如果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假如貨款是25萬,賣方只能就20萬的房產優先受償。

9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二百零三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第二百零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範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條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

案例:a企業與b銀行達成貸款協議,未來5年之內向b銀行每年貸款給a企業1000萬,總額不超過人民幣5.5億元,。

c企業以高階大酒店一座提供作為抵押保證並登記。五年後,a企業欠b銀行的貸款餘額為人民幣5億,到期不能清償。b銀行申請拍賣了大酒店,得款人民幣5.

2億元。此時b銀行可以從拍賣款人民幣5.2億元中優先實現債權人民幣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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