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專注勞動工傷法系
一、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你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係的。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有人單位違法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你可以選擇要求繼續上班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單位支付你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二個月的工資。
三、對以上問題發生糾紛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經過協商直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會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是可以拒絕寫辭職書的,勞動者在生病期間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後,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樓:清心寡慾
只要你沒有違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你和公司有簽訂有效勞動合同(或者有同事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員工在上班期間生病,就醫住院之類的,公司沒有任何理由開除人或勸其離職,這違法!要賠款的!你可以去勞動局舉報維權!
望採納,謝謝。
怎麼證明月前交了辭職信因為現在辭職信一直在領導那裡壓著怕萬一到時候耍賴說沒收到
可以再寫一份辭職書,題目要標明是 再次申請辭職書 一是再次申請中要寫明上次提交的時間和經過,並明確交給了哪個部門 哪個人 二是寫明按勞動合同法辭職的依據 三是請求按原辭職書遞交的時間執行。再次申請.1 建議以快遞的方式寄出你的辭職信,你手中的快遞單就是辭職證據,網上可以查詢到快遞發出和送達的時間 2...
辭職信交了領導說招到新人才能讓我走,怎麼辦
所蘆正謂好聚好散,繼續服務一段時間是可以的,但是對公你已經離開了,幫忙也是道義上的,又不給工資陪滾悔,所以有事備巧了叫你可以,但是不能再像之前上班一樣每天簽到了 已經提出辭職,領導說要招到新人才能走,我現在要怎麼辦?這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只要依法提前申請離職,到離職日,用人單位就應該依法結清工資並辦理...
辭職3年原單位一直沒給辦理手續,且給我交了3年的五險一金,現要求補交保險的個人部分後才給檔案,合理嗎
像你這樣的重複繳三年保險的情況,純屬是沒有必要而且很浪費。第 一 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只也算3年,不可能算你6年的,個人繳費部分是否合併計入個人賬戶是一個問題。據我瞭解,好像是不合並計算的,只能算一份的錢。具體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諮詢瞭解。第二,在原單位離職後,單位還給繳五險一金是沒有合理的辦理離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