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max嘟嘟狼
所蘆正謂好聚好散,繼續服務一段時間是可以的,但是對公你已經離開了,幫忙也是道義上的,又不給工資陪滾悔,所以有事備巧了叫你可以,但是不能再像之前上班一樣每天簽到了
已經提出辭職,領導說要招到新人才能走,我現在要怎麼辦?
2樓:你的小屁孩
這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只要依法提前申請離職,到離職日,用人單位就應該依法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跟領導說過辭職,她說要等招到員工才讓我走,可是我沒有承諾幫他做多久。 50
3樓:機智的少年巨蟹
不合理。這是明顯的壓榨行為,但是首要問題是你們是否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有,那麼就要按照合同來辦理。但是,也要在法定的規定內。
辭職,必須提前30天提出申請,那麼到期後,自動結算工資。如果還有扣押之類的,可以進行索要,如果不行,就去勞動局進行申請調解。
4樓:跑的快蚊子
你呀連這個月的工資都不想要了,可是你的老闆確實欺負人。
而且你也是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了,你本來也沒有錯了。
但是既然老闆不讓你走,還扣你工資。
……你就不走了。也不離職了。乾脆還在這裡好好幹吧!爭取拿到所有的工資。
……給自己留個臺階,下回再回來也容易
5樓:槍挑壹壺酒
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一般來說,要辭職的話,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過得準備好證據,證明過你提前了三十天提交過辭職證明。
如果這種情況下,老闆依然不同意的話,則可以直接辭職,
如果在工資方面老闆有拖欠則可以採用法律,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拓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6樓:溜達遛彎
跟領導說辭職,領導要求你在他找到新員工之後,能夠代替你勝任你現在的工作在離職,如果你辭職不是應為你找到了一個比現在更好的工作,或者是有急事要立馬辭職,你可以在她招到員工後在離職,但是你提出辭職,她不讓你走,要給你計算工資,在你正是辭職走時間把壓你的工資也要和你結清。如果你們沒有什麼不可調解的矛盾,可以在她招到員工後在辭職,如果她不給結清工資,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尋求幫助,如果你們私下沒有糾紛,你走她結清工資,現在就可以走。
怎麼證明月前交了辭職信因為現在辭職信一直在領導那裡壓著怕萬一到時候耍賴說沒收到
可以再寫一份辭職書,題目要標明是 再次申請辭職書 一是再次申請中要寫明上次提交的時間和經過,並明確交給了哪個部門 哪個人 二是寫明按勞動合同法辭職的依據 三是請求按原辭職書遞交的時間執行。再次申請.1 建議以快遞的方式寄出你的辭職信,你手中的快遞單就是辭職證據,網上可以查詢到快遞發出和送達的時間 2...
急求辭職信,辭職信怎麼寫 急求。。
本來我想幫你寫的,但看了你們老總不懂尊重你,說出一些傷人心的話就覺得根本沒這個必要,只要簡單的寫明因個人發展需要,特辭去現有工作就行了,其實老總在傷你的同時也侮辱了他自己的人格,所以很抱歉,沒有幫到你。辭職申請 公司領導 自從來到該公司以後,承蒙大家的厚愛,經過自己的努力,學到了不少東西,我非常感謝...
辭職信怎麼寫,簡單的辭職信怎麼寫啊?
1 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2 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