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兒子買的婚房,婚後媳婦要求改名字可以麼

2021-04-19 04:16:05 字數 4469 閱讀 9896

1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就想著離婚,那還昏的什麼勁啊

2樓:■阿默

房子平分不平分,這要看房子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法律有規定夫妻財產是要平分的,而婚前的就不一定了,視情況而定的。

您媳婦若是真心與您兒子好上,我想是不會計較那麼多的吧。。。

希望有幫到您

3樓:天馬行空

不要改,簡單點說就是:假如在房子剛買時就寫了你兒子的名字,這房子是你兒子的婚前財產,現在要是改名,就成了他們的婚後財產了,因為你是贈於,贈於你兒子和兒媳兩個人的,明白了嗎?

婚前父母為兒子買婚房,父母首付,後面兒子還房貸,女方要求寫上自己的名字

4樓:凌and夜

這要bai看男方的意思和家庭情du況。zhi如果男方家庭情況不dao是十分寬裕,且房專貸由男方一力承擔,還是屬不要答應得好;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我覺得這房子應該算是父母的贈與吧。

2. 如果寬裕,怎樣都好說。

另外,女方可能擔心以後離婚什麼都不剩,但除了房子之外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分,還能索取賠償之類的吧。

怎麼說服媳婦,看那哥們的本事了。

婚前父母給兒子買婚房,婚後房產證寫兒子兒媳的名字,這房是屬於父母的還是兒子兒媳的

5樓:世家房產

不離婚就不說了,家務事範圍說不清。

如果牽涉到離婚,就有法律來解決了。

誰出錢歸誰。如果父母是全款買的房子那這個房子在兒子兒媳離婚後房子跟兒媳沒有關係。

如果是按揭買的房子首付部分權益跟兒媳沒有關係。按揭已還款部分權益兒子兒媳均分。未還款部分劃定房屋歸屬後跟隨產權人。

如何還有具體需要諮詢的可以繼續追問。

6樓:葉幫陽

辦結婚證前買屬於兒子一個人的,辦結婚證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跟老頭無關,名字不是老頭的。

7樓:一瓶大純生

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父母房產過戶給兒子,離婚時媳婦有權分割嗎

8樓:魚要糧

如果沒有在贈與合同中註明僅贈與兒子一個人,就屬於兒子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兒媳婦就有權分割房產。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樓:麥穗兒談教育

母將房產過戶給兒子,就是將房產贈與兒子。如果沒有在贈與合同中註明僅贈與兒子一個人,就屬於兒子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兒媳婦就有權分割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0樓:鄉村買盤手

一般是不能的,父母給兒子買房應推定是對兒子個人的贈予。

11樓:愛喝粥

婚前婚後唄,婚後就屬於共同財產。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自己兒子名下的房子,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兒媳婦名字。離婚後房子如何分配?

12樓:德納武漢律師

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屋屬於不動產,其所有權人以不動產產權證上登記的為準。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自己兒子名下,該房屋所有權人是兒子,與父母已經不存在關係了。《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將兒媳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那麼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了,是無法撤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的時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物權法,婚前購置房屋,一方父母出資,填寫子女名字,視為單方贈與。即該事件的兒子的婚前財產。但會後加上配偶姓名,視為您兒子將財產贈與配偶一部分(即產權比例),該部分若沒有由明確約定視同為一半即50%。

離婚後,該財產雙方平均分配,兩種處理方案:1、**,**後收入各的一半;2,雙方任何一方出資購買下另一方財產。遇到以下情況可視為無效:

1、原產權人(兒子)在新增配偶姓名時,存有違規行為。

2、配偶存有惡意騙婚騙取財產行為

上述兩種情況需要足夠證明才可以

14樓:匿名使用者

原來是兒子的婚前財產,現在加了媳婦名字,那麼媳婦也有份了.而且只有兩個名字,一般來說是雙方共有.離婚兒媳可以拿一半.

所以加名字要慎重考慮.另外雙方可以協商,補償一些給兒媳看她願不願意.我們家裡的房子都是我們夫妻兩人的名字,沒有孩子的名字.

就是預防兒媳是來洗房產的.現在都是獨生子女,長輩的財產將來都是孩子的.對於女方結婚的先決條件加名字,應該想到對方是否結婚動機不純.

15樓:上海灘

一人一半。房子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父母給兒子買的婚房,寫的兒子的名字,那這房是兒子的嗎,即便父母花的錢

法律來說是兒子的,人情來說是父母的。即便父母說給你了也有權利收回去。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名字,並且 時上交的是單身證明,房子只屬於兒子一個人的,與誰的錢沒關係。當然啊 但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如果是全款付清即使婚後這也是屬於婚前財產女方一定都分不到 房產所有人以房產證上的名字為準,但法律上也有例外的。父母...

婚前父母出錢買的房子寫的兒子名字,婚後兒子不孝,媳婦說房子是

老人有房屋首付款的票據嗎?如果有再帶上以上你說的那些票據,拿上兒子的身份證,房產證,以及老人的身份證,去作一個婚前財產公證就可以了。結了婚也是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的哦。這樣房子就跟媳婦一點關係也沒有了,就算離婚她也沒有份。需要的手續可能還不止這些,具體在到相關部門打聽一下吧 歪轉 如果房產證已經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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