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海若有因雙魚
由於相關
勞動法等bai資du料沒有明確公司不允許請假是否zhi合法,因dao此是否違法還需要
內根據公民在單位簽訂的容相關合同以及實際的工作時間進行考慮,具體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諮詢瞭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工廠有權不讓員工請假嗎?
2樓:樂觀小山
事假單位有權不批准,病假;產假;工傷停工留薪單位無權拒絕。
1、病假
患病員工提供醫院出具的生病證明,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單位不能不批准。
2、帶薪年休假與單位協商
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不過帶薪年休假並非想休就能休,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或集中休假或分段休假。
3、婚假要批,也可協商
婚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手續的員工請婚假,單位原則上應當予以批准,也可以結合工作進度與職工協商具體的休假日期。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說法
1、基本案情
請假未獲批准員工請辭並索賠
2023年7月,李湘研究生畢業後,通過面試進入北京一家電氣公司工作,並擔任設計工程師職務。2023年10月,李湘以結婚為由,向公司提出休婚假的申請,並提交了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隨後,公司准許李湘休婚假,因其符合晚婚的條件,遂給予10天的婚假。
婚假到期後,李湘通過手機簡訊向部門經理請事假3天。公司考慮到李湘剛剛新婚,便同意其休3天事假。事假到期後,李湘仍沒有到公司工作,公司人力資源部遂打**詢問原因,但無人接聽。
人力資源部又通過手機簡訊和電子郵件,向李湘詢問返崗工作事宜。而李湘通過手機簡訊告知部門經理,他想再請事假20天,陪伴新婚妻子到歐洲度蜜月。
李湘的這種行為,讓公司經理十分不高興,不但沒有批准他的事假,還要求人力資源部對此事作出嚴肅處理。於是,人力資源部通過李湘留存的地址和**,向其寄送了《限期返崗通知書》。幾天後,李湘回到公司工作,並就請事假未得到批准一事討說法。
公司人力資源部向李湘解釋了請事假的流程和審批手續,並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對請事假有明確的規定。但李湘認為自己剛剛新婚,向公司請一段時間的事假是合理的,公司不批准其休假的行為不但不能彰顯公司的人文關懷,還侵犯了他的休息休假的權利。隨後,他以公司不向其提供勞動條件為由提出辭職,並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應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仲裁裁決
仲裁委受理李湘的申請後於**審理本案。在聽取雙方陳述後,仲裁委認為,員工請事假的批准權在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員工請事假的具體情形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李湘因新婚,在已經享有10天婚假的基礎上,公司已批准3天的事假,對於其後再次申請20天事假進行旅遊的請求可以不予批准。
仲裁委還認為,用人單位不批准事假是其用工自主權的體現,不屬於未向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範疇。故依法認定李湘屬於個人原因離職,公司無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法駁回李湘的仲裁請求。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力不予批准員工請假
3樓:馬仔吖
員工請假要看什麼樣的假了,如果是婚假或者是喪假這樣的必須批准,還有比如病假探親假,如果是病假的需要醫院的證明才能批准,探親假一年一次單位也要執行,這個國家有規定的,如果是事假要出示證明才能批准,如果是無緣無故的請假,單位有權利不批准。
1.用人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勞動者的工作和安排。所以,用人單位有對員工請假是否批准的法定權力。
當然,這種權力僅限於員工事假方面,而對於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請假權利,如病假,產假,探親假等等,不得拒絕。
2.對於員工的病假申請,公司僅僅有權進行形式上的稽核,只要員工提供了醫院出具的病假建議單,公司一般就必須准假。當然,單位可以對於員工辦理病假的手續作出規範,包括申請病假的時間、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等程式性要求。
4樓:匿名使用者
一、 公司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2時半至5時半。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由公司另行通知。
二、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登記制度,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礦工等。
三、 上班時間開始後10分鐘至30分鐘內上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按礦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按礦工半天論處。
四、 公司員工請假需辦理請假手續,二天以內由部門、中心主任批准,超過兩天由公司副總經理批准;各部門、中心主任請假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准。
五、 公司員工請病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批,由同事或家屬**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未獲批准而離崗者作礦工處理。
六、 請假期滿未續或續假未獲批准而不到崗者,作礦工處理。除確因病或意外事情外,但必須辦理補假手續。
七、 員工當月礦工一天,扣發半個月崗位工資;礦工二天,扣發一個月崗位工資;礦工三天,扣發一個月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員工礦工一律不發當月效益工資。員工當月礦工超過三天以上,全年礦工累計達十天者,予以辭退。
八、 遲到、早退每月累計超過30分鐘扣發5%的效益工資,超過60分鐘按礦工一天扣發工資,此後按60分鐘一天類推。
九、 公司員工請假按日計扣薪津(含基本、崗位、效益三項工資),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者,予以辭退。
十、 公司員工請病假按日計扣發效益工資,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或醫療一個月以上,合同期內按勞保工資計發,合同期滿的不能正常工作,臨時工予以辭退,正式工上交學院人事處。
十一、 每月經批准請病假二天,事假一天內不口薪津
十二、 公休假、年休假加班未領取加班費的予以補休。
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勞動者的工作和安排。所以,用人單位有對員工請假是否批准的法定權力。當然,這種權力僅限於員工事假方面,而對於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請假權利,如病假,產假,探親假等等,不得拒絕。
6樓:火木相榮
在不是趕工期期間,一般來說不管事假、病假,單位都會准許,只是會有相關條例和政策規定請假天數,並沒有不準請假之說的,誰家裡都會遇到一些瑣事。只是注意時間不能長。有的單位是規定事假最長單次連續7天。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權利你可以使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來說明
8樓:法律快車
在用人單位的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員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但批准權在於用人單位。
一、員工提出請事假的,原則上應由本人事先親自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審批單》,明確請假的型別、事由、請假的時間。
再按用人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的管理許可權進行稽核批准,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後,報人事部門備案。
如果員工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批准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應按曠工論處。
一般情況下,員工不會存在惡意請事假的情形,這樣的結果就是得不償失,除非是遇到萬不得已的事情。
二、勞動法事假最新規定是什麼
根據《勞動法》第45條的規定,只要能夠證明其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就享有依法休年假的權利。但是,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由此可見,如果員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請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且用人單位不扣其事假期間工資的,將不再享有當年度的年休假;如果當年度的年休假已經享受,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員工將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如果員工在當年度雖然請事假累計天數達到20天以上,但依據規定已經扣除其對應事假天數工資的,此時員工仍享有休年假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予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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