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六方征戰
過戶過來,就有法律效應了,,再加上協議
2樓:醉後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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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應嗎
3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
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後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援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後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現實中,因為不少夫妻在離婚之前沒有搞清楚怎樣寫離婚協議書才有效,因而雖然簽訂了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但因為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而導致無效,這最終肯定還是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
4樓:加百列
離婚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式履行離婚登記手續,離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離婚協議,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項,即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
《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裡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5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根據此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自由對雙方個人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則在雙方達成離婚合意時先簽訂的不是離婚協議書,而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約定,然後再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按照該協議處理。即使離婚訴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援,但是該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婚姻關係解除,可申請強制執行該協議中關於財產的部分。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擴充套件資料:
(1)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
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並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
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專案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由於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週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並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保險措施。
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託**人(包括律師)委託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託書必須辦理公證。
6樓:阿炎的情感小屋
離婚協議是必須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從以下方面考慮;
1、夫妻雙方是否有完全行為能力;
2、離婚協議書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3、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4、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5、是否依據該離婚協議***了離婚證。
滿足以上5方面,並且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就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申請離婚登記時,應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1、雙方戶口的證明;
2、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的證明書;
5、當事人的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願,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北**律資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北**律資訊網-婚姻登記條例
7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所必備的要件之一,從法理上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離婚協議僅指夫妻雙方在辦理登記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這種離婚協議,經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了登記離婚手續,就是已生效的協議,對夫妻雙方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廣義上的離婚協議,不僅包括上述的離婚協議,還包括夫妻雙方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已簽訂但還未去或不願去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之前的「離婚協議」,通說認為是一種附離婚條件的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協議就沒有發生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中說的「離婚協議」應為上述的狹義離婚協議。
注意:《離婚協議》還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起到證據作用。《離婚協議》可以輔助證明:
夫妻財產的多少和狀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雙方對子女撫養的態度等等。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參考當事人簽訂的《離婚協議》,僅僅是參考,將《離婚協議》作為一般的證據使用,但不會偏離法律直接按照《離婚協議》判決。
8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餘僉
篇一:離婚協議書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所簽訂的協議書。離婚協議書具備合同的性質,什麼樣的離婚協議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呢離婚協議書涉及的哪些條款無效
一、離婚協議是什麼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複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採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於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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