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傳票,判決書都沒到本人手中,判決生效有用嗎

2021-05-24 21:31:25 字數 5874 閱讀 4893

1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是強制執行,有可能是凍結查封或者先予執行程式。

如果你沒有收到判決書,也沒有收到**通知,那就說明案件還未進行審理。

但如果是對方交了保證金,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或申請凍結財產,也會發生你這樣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06、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採取。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

107、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緊急情況,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3)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

(4)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110、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後,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書、裁定書因種種原因未能送達給對方,一般都是採用公示公告一個月,就算對方已經收到判決書、裁定書,如果對方在法定時間內沒有進行上訴、申訴。就視為接受判決和裁定。這和判決書、裁定書是否生效沒關係。

判決書、裁定書只要宣判就生效。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缺席判決

當然是有效的

如果被告人**不去,法院判決書是送到本人手裡還是等本人去拿,還是怎麼辦

4樓:小俊七七

判決書都是法律通過一定程式送達的,並不需要本人去法院領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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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送達的方式

1、直接送達

物件:在家的當事人

直接送達是最普遍的方式,一般就是當面送給公民,由其簽收了就可以了。

注意:有些時候法院送達文書時,當事人並不在家裡的,也可以直接交給其一起住著的成年家屬簽收,這種情況下同樣具有效力。

2、留置送達

物件:不肯接收文書的當事人

法院在送達文書時,對方不肯接收的,送達人會採用讓見證人見證、拍照記錄等方式確定送達。

注意:如果前去送達的時候,遭到對方家屬的拒絕的也是一樣,可以按照留置送達的方式確定已經送達。

5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文書通過法定程式送達,不是本人去拿。

2、一般當事人應當積極應對,提前準備證據,防止缺席判決,即使欠款,也要當面說清,有錢還錢,沒錢協議約定。

6樓:星光燦爛我周航

法院可以

採取判決三種方式:一是被告在訴訟開始時一直下落不明的,可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二是被告在家但拒不出庭的,法院將判決送到你本人手中,拒不接收的留置送達;三是被告暫時外出的,法院可將判決書交給被告的同住的成年家屬也視為送達。

你應該主動去拿判決,不服15天內你可以上訴。另外,法院不會不讓你走的。除非在判決生效後進行執行程式,你不按判決履行義務,法院可能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

7樓:永不暗淡的光

法院送達不到,你也不去拿的話,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公告費用到時是要你出的。

拿判決不會不讓你走,只是民事問題一般不可能拘你。

8樓:匿名使用者

拿瞭如果你對判決書不服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不會讓你還完錢再走的。如果你是敗訴的,並且不打算上訴,不管你去不去拿,都應當承擔判決書所定的責任。

9樓:山東青島王律師

傳票和判決都會根據法定程式送達。

我個人建議,**還是積極應訴的好,缺席對自己不利。如果不方便出庭,可以委託律師。

10樓:天星司考

只有對方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才會要求你還錢的,而且不會把你人留在那

被告沒去拿判決書,多久才生效

11樓:day月色年華

若被告遲遲不去拿判決書,法院可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進行送達。若其是一審判決,在送達之日起15日內沒有上訴,則生效,若進入二審,則二審是終審判決,自判決作出之日起生效。

判決生效時間是從當事人受到判決的次日起(第二天)計算,經過15天,如果當事人在這段時間一直沒拿判決書,法院會公告送達。

12樓:雅毛得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因此,若被告遲遲不去拿判決書,法院可以通過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進行送達。若其是一審判決,在送達之日起15日內沒有上訴,則生效,若進入二審,則二審是終審判決,自判決作出之日起生效。

13樓:淮安浙江人

一、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送達後從次日起計算,有

15

天的上訴期,如果在上訴期內原、被告均沒有上訴的,該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送達必須依法定方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的方式有以下六種。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執行送達任務的司法警察或者書記員將應當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日期即送達日期。訴訟文書以直接送達為原則,直接送達是最基本的送達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情況都屬於直接送達:

1.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2.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3.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

4.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必須注意,離婚訴訟的訴訟文書的送達有特殊性,如果受送達的一方當事人不在時,不宜交由對方當事人簽收。

(二) 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適用留置送達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2.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的訴訟**人為代收人,法院向訴訟**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3.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不適用留置送達。

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說明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受訴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委託受送達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方式。

委託送達一般是在受送達人不在受訴法院的轄區內,直接送達有困難時適用。接受委託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託送達時,應當出具委託函,將委託的事項和要求明確地告知受託的人民法院,並附送達回證。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將訴訟文書附送達回證交郵局用**信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法。**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方式簡便易行,但是,這種送達方式應當是在上述幾種送達方式不能實施的情況下,才能採用的。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比較普遍採用這一送達方式,在其採取郵寄送達不成時才改為直接送達。這種做法,是違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的。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達時,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的送達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轉交送達是在受送達人身份特殊的情況下適用的,具體包括: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在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無論受送達人是否知悉公告內容,經過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視為已經送達。

公告送達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達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所適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內容。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的主要內容,屬於一審判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採用公告送達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並將情況附卷備查。

二、如果有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該一審判決書的效力暫時中止,以後是否生效要根據二審的結果來確定。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上訴被二審裁定駁回,維持原判。該一審判決書立即生效。該案進入執行階段;

2、上訴由二審審理,並做出新的判決(即二審判決)。該案二審((即終審)判決書生效,該進入執行階段,一審判決失效;

3、上訴被二審裁定發回重審。原一審判決書失效,由原審法院重新審理並做出新的一審判決書。對新的一審判決書不服的在法定的上訴期內仍然可以上訴,進入新的上訴階段。

最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次上訴時,二審必須判決,不得再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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