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劉輝律師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個成員。
按照《土地承包發》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戶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況。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個人死亡,其他成員還在,不發生繼承問題,仍由其他成員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說,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承包制的方式,而且承包的期限是30年,到期則會將土地歸納為集體所有進而從新分配。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在承包期限內,一旦發生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是不會發生土地承包權繼承問題的,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由以上內容可以知道農村土地不存在繼承問題,土地是國家所有的,只是說國家把土地租借給百姓經營,在以前是要交稅的,但後來改革以後不用在上交稅糧了。總而言之,土地是國家承包給百姓使用,承包期到了國家是有權收回的。
2樓:寒豆小姐
一:五保戶過世後,其遺產歸生前負責供養的村集體或國家。如果該五保戶的親屬要求繼承的,應在繼承遺產時支付村集體或國家供養五保戶的相關費用。
二:農村村民承包經營的土地屬於農村村集體所有,不屬於土地承包人所有。不屬於土地承包人所有,自然不屬於村民的遺產,不存在繼承的說法。
此外,由於農村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經營的,某家庭成員死亡後,其土地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三:綜上:如果該外嫁女戶口和土地均在父親所在村裡,沒有在婆家分包到土地,父親的土地可以由外嫁女承包經營。
不過,該外嫁女的父親並不符合五保戶條件,若外嫁女強主張相關土地利益,可能會整的一團糟!
3樓:潘增飛
你不知道五保戶是什麼嗎?國家提供五保人員的一切生活所需,其不需要保留太多的東西,相當一部分得充公,特別是承包地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外家女的話,父母親和繼父都是五保戶,他們去世了,他們的土地權你是有權利繼承的。進行作證就可以給你。
5樓:冀學長
如果你是外在,你父母和繼母是無保護他們的土地,你是有權繼承的。
6樓:
如果你的父親與繼母只有你一個親人的話,你擁有當之無愧的繼承權。如果他們還有別人後人尤其是兒子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
7樓:小棠說
你應該是有權利繼承的。到村委會裡面去辦理一下吧。看看需要什麼手續。
8樓:fly蝶戀花
如果父親和jim都沒有子女,只有你一個外嫁女的話,你是有權利繼承他們的土地。
9樓:
你的戶口還在父親名下嗎?如果在,村集體同意你回來,那麼就可以繼承!如果不在,那麼就沒有辦法了!
10樓:文冷玉
跟他說你已經外嫁了,但是在法律上你是唯一的子女的話,沒有其他的詞語,那你是有權利繼承了他們的土地使用權,你可以使用,但是如果說一旦重新分地,他們就沒有地,然後你也就沒有繼承權了。
11樓:冉趣人生
可以的。你沒有親屬關係。直系親屬不在,當然由你們來繼承。
12樓:
外嫁就要看你的戶口在哪了。如果不在土地的所在地。就很容易被收回。
雖然你是子女但是土地沒有繼承權。只要承包全。但是你父母已經去世。
就屬於合同解約了。但是也要看你們土地所在大隊的想法
13樓:曾醉易
問下你父親性社保會,其實他們的土地確權應該徵求策略的意見就可以了
14樓:裴蓁律師
父母去世無遺囑,家庭承包土地可以依法繼承
15樓:暖清風
當然有權力繼承了,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是子女。
16樓:
你是有必要的,嗯,因為畢竟是你是呃傳承下去的人嗎?除非你家裡還有小弟弟或或者大哥哥什麼的。
17樓:頹廢信念
五保戶好像是不可以繼承的吧,
18樓:對岸的覺悟
應該有繼承權吧,你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19樓:
當然有啦,老弟呵呵呵
20樓:易書科技
農村五保戶死亡,其一切財產由供養他的集體所有,不存在由誰繼承。
當事人不能繼承,只能歸集體所有。如果當事人父親生前由自己贍養,不是集體五保,當然由當事人繼承,誰也無權剝奪。
當事人不負贍養義務,只想要遺產權利,權利和義務是相連的,沒有承擔義務,無法享受權利。集體承擔了義務,權利也只能歸集體享受。
如果當事人父親不是五保戶,不是集體供養,是當事人父親用自己的積蓄養老而終,即使當事人沒有承擔贍養父親義務,其遺傳也理所當然歸自己繼承,有贍養協議。
21樓:
沒有,因為現在國家的政策是減少農業戶口以及農民田地佔有量
我國調整婚姻家庭與繼承關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22樓:野馬幫何莫
很多,例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等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23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4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25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26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27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家庭房產繼承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嗎?
28樓:自信才能成功
房子是你爺爺奶奶的共同財產,你爺爺死後應該先拿出一半給你奶奶,
剩下的一半由你奶奶,爸爸,姑姑,小叔,依法繼承,嚴格說來,他們四個人所籤協議,只是對於他們四個對你爺爺財產繼承的部分有效,因為你爺爺去世後,你奶奶還要繼承一部分,他們四個不能把你奶奶繼承的那部分分了。如果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們四個所籤協議是有效的。與按不按手印沒關係。
你奶奶的那部分實際上包涵了兩部分,一是房屋本身一半是你奶奶的,由你奶奶處分。二是你奶奶從你爺爺那裡繼承的那部分。這兩部分都由你奶奶處分,她要給誰都可以。
可以叫你奶奶把她部分贈與給你們,就是在未去世前。如果可能要離開了,可以叫她立個遺囑,進行公證。
29樓:匿名使用者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你們簽訂的協議有效。只要你奶奶再立一個遺囑,就可以了。
如果想現在就更名也可以。你根據這個協議,再由你奶寫一個贈與協議,拿去辦理過戶就行了。不過現在房產局一般都要求公證,你要是怕麻煩就公證一下,要是不怕麻煩就告房產局不作為。
現在辦過戶對你們比較有利,別等動遷或者老人去世再辦理,以免夜長夢多。當然除非你家親屬關係非常好,不會爭房子和拆遷補償款。
30樓:星瀚雷聲律師
理論上來說,這不是一個「協商由你父親繼承爺爺遺產」的協議,而是一個其他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協議。粗略看了一下,這份協議應當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執行起來會比較麻煩,因為房子到現在還沒有過戶到您父親名下。至於奶奶那一份,也可以在這份協議中看做是對您父親個人的贈予了。
現在解決方法最好是立即辦理一個繼承公證然後將房產過戶到您父親名下,這樣即使其他人在拆遷時再有異議,也很難再主張了。
31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說來,他們四
個人所籤協議,只是對於他們四個對你爺爺財產繼承的部分有效,因為你爺爺去世後,你奶奶還要繼承一部分,他們四個不能把你奶奶繼承的那部分分了。如果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們四個所籤協議是有效的。與按不按手印沒關係。
你奶奶的那部分實際上包涵了兩部分,一是房屋本身一半是你奶奶的,由你奶奶處分。二是你奶奶從你爺爺那裡繼承的那部分。這兩部分都由你奶奶處分,她要給誰都可以。
可以叫你奶奶把她部分贈與給你們,就是在未去世前。如果可能要離開了,可以叫她立個遺囑,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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