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蘇木槿華
一、離婚後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具體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判定。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如果補充協議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二、根據《合同法》規定:
1、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補充協議。
2、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在剔除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籤定的補充協議當屬有效。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後補充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判斷。
1、離婚後補充協議是關於婚姻效力的,則協議無效;
2、離婚後補充協議是關於財產分割,或者是孩子撫養權問題的,該協議 是有效的。
1、《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法》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補充協議。
3樓:
這個補充協議是對什麼的?如果是婚姻協議效力的,恐怕是沒有效力的;但如果是對子女撫養、財產等問題的補充協議當然是可以的!
4樓:魯步昭懿
離婚後補寫的協議無效。協議離婚時,就應當提交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需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方可辦理離婚登記。也就是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的離婚協議才是有效的,之後補的無法對抗已經登記的。
法律依據:
根據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樓:
親…可以簽署補充協議哦…具體情況建議你找專業律師資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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