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老公外面包了小三生了孩子,原配去告丈夫,算重婚罪嗎

2021-07-02 14:11:31 字數 3505 閱讀 3358

1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2樓:

發現老公外面包了小三,還生了孩子,原配去告丈夫,算重婚罪嗎?這要看老公與小三是否在一起生活,還要看是否與小三是以夫妻名譽在一起生活等,你要有證據才行,但主要還是以什麼方式在一起,這要最後以法院來定罪,目前社會定重婚罪的很少,主要是民不舉官不揪,不過你最好不去告否則雙方都影響太大,特別是對子女就更不太好,心裡有陰影,對一生都影響很大,最好以和平方式解決,提出要求這樣對孩子有好處,目前所有事情以發生了,但還要考虛後果,特別是別影響孩子,要以孩子為主。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要領結婚證才算重婚罪。

4樓:廉敏叡

如果你老公不是什麼國家公務員的?就算去告了,又能怎樣?最後受罪的還是女人,在說,這個世界出軌和包小三的人實在大多了,又不擔只你一兩個。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人你一定要把他整得一無所有在離婚

6樓:光存金幣

這已經是重婚了,你貌似可以追回你老公為小三所花款項

7樓:樂樂

算重婚罪,還會被判兩年徒刑

8樓:卑浩渺

可以告他雖然沒拿結婚證,但是是事實婚姻。

9樓:

不算!他又沒有和她結婚!只能算是有外遇

10樓:木子

算、他們有了夫妻的事實、構成了重婚罪

11樓:

只要沒天天在一起,夠不成事實婚姻,就不算重婚

12樓:青蛙之怒

他並沒有登記結婚,不算是重婚,不過你可以告他出軌

13樓:李李李晨兮

不算,因為他和那個女人沒有結婚證

14樓:

不是算。是根本就是。。。

小三生下私生子,原配告小三與丈夫重婚罪,小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15樓:壁虎

不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只有道德層面的

老公和小三生孩子了,這種算是重婚罪嗎?我告小三能告嗎?

16樓:英子妮

算重婚罪,但你只能告老公重婚罪,你要告小三是破壞他人婚姻罪,但要你老公配合你。如果你想離婚就告老公重婚罪,跟你是法律婚姻,跟小三是事實婚姻,生有小孩是事實婚姻。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老公和小三沒有結婚證不算!

18樓:初心客廳心理疏導平臺

算重婚罪,可以告他,而且可以提出讓他淨身出戶。

老公和小三有孩子 可以告他重婚罪嗎

19樓:華律網

老公和小三生了一個小孩,如果沒有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無法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但可以離婚,主張無過錯損害賠償,主張多分共同財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

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即使老公小三有了孩子,但是倆人沒有領證,沒有對外人以夫妻名稱生活,而你和老公還是合法夫妻的話,那麼就不能以重婚罪來判別。

2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他們沒有辦理相關的結婚手續就不算重婚,只是出軌了。你可以提出離婚申請,要是你有他出軌的證據,在財產分割上是可以佔優勢的。不懂的可以律伴問

21樓:牧凰

可以!這樣的男人不值得相守!

22樓:夏濰洛

不可以告丈夫或小三重婚罪。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時才可以告重婚罪:

一、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二、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

“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三、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

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重婚罪的認定。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後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一種情形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不大,問題在於後兩種情形(以下均稱上述兩種情形)下,重婚者與相婚者是否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較大。

歸根到底問題還是在於《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有學者認為,上述兩種情形也構成重婚罪,依據是, 就主體而言,當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體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應當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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