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如何定罪

2021-07-24 18:07:45 字數 3344 閱讀 8446

1樓:不想取名字啊西

肇事逃逸已構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樓:戚廣利

造成交通事故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已經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釋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樓:賈璩丹

核心內容: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一種非常複雜的情況,司法實踐在處理具體案件中據以定罪量刑的結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對同一犯罪情節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都互相滲透著矛盾的觀點。

從司法實踐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況非常複雜。如果這類案件只是簡單地以交通肇事或者故意殺人罪去定罪處罰是不夠準確的。因此,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應當根據行為人逃逸時的主觀罪過形式及逃逸過程中的客觀行為予以正確的分析認定。

1、對於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2、交通肇事後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為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於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

而應根據第二款,即肇事後逃逸後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來定罪量刑。

3、行為人因交通肇事後逃逸。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為人明知其逃逸後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採取放任的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並罰。

4、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後為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為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1、因逃逸緻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為同種數罪的情況。比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後,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害怕鉅額的賠償費用,以至於匆忙逃跑,至此行為人已觸犯了一個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後,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違反交通法規,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構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

由於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均是過失犯罪,客觀方面均是肇事行為,先後兩次肇事侵犯的客體相同。刑法理論上將這種情況稱為同種數罪,按照數罪理論和司法實踐同種數罪不宜並罰,應在該罪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2、行為人交通肇事後為奪路逃跑,不顧他人安全撞軋他人致死的。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並罰。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則只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駕車逃跑,在逃逸過程中對撞軋多人致一人或數人死亡。筆者認為,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放任另一種肇事結果的發生,對於這種間接故意的二次肇事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罰。之所以這樣認定,最明顯的一個理由就是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是實施了用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行為人肇事後致被害人重傷。此時,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駕車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後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對這種案件,筆者認為,行為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傷等危害結果,已成立交通肇事罪。

後又因逃逸緻被害人死亡,這種階段上行為又成立故意殺人罪。此時應對行為人進行二罪並罰。因行為人對二次肇事有間接故意和過失之分,我們應分別處理。

第一、如果行為人的第二次肇事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應將前二罪的並罰結果與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進行並罰。第

二、如果行為人的二次肇事行為應定故意殺人罪或交通肇事罪的,仍應依據數罪併罰的理論進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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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法幫網

1、對於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2、交通肇事後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為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

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於這類案件,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而應根據第二款,即「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後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來定罪量刑。

3、行為人因交通肇事後逃逸。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為人明知其逃逸後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採取放任的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並罰。4、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後為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為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如何處罰,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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