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在交通事故中因為避讓對方車輛造成事故,應該按事故的形成原因和各方在事故形成過程中的過錯決定事故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事故責任劃分
責任的判定是根據誰違反了交通法的通行規則就是誰的責任,雙方都違反了通行規則的話,雙方責任,誰的過錯更嚴重,誰主要責任,過錯一樣,同等責任。因為避讓對方車輛造成事故的表述過於模糊,如果對方是逆行,自己正常避讓,對方全責;如果自己有避讓不當的情況,或者本身按交通法己方是應當讓行方,那麼己方責任大。責任劃分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交警劃定。
二、法律責任承擔
1、行政處罰。如果存在避讓不當、超速、超載等情況,可由交警視情況進行行政處罰。
2、賠償責任。根據責任劃分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如果事故造**員重傷或者死亡,主要責任方駕駛人承擔刑事責任。
2樓:可靠的無鞋
可以參考緊急避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徵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徵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
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絡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2免責因由
緊急避險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緣故,因此可免責。之所以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是因為:
從主觀上看
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從客觀上看
它是在處於緊急危險的狀態下,不得已採取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從總體上說,它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3構成編輯
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這些條件是:
避險意圖
避險刑法案例
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因此,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例如,脫逃犯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認為是緊急避險,仍應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責任。
避險的物件
緊急避險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這一點,對於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意義。
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利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來保護合法利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物件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避險起因
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著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不存在一定的危險,也就無所謂避險可言。一般來說,造成危險的原因是以下這些:
首先是人的行為,而且必須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前面已經說過,對於合法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災、洪水、狂風、大浪、山崩、**等等。
三是來自動物的侵襲,例如牛馬踐踏、猛獸追撲等。在以上原因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危險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緊急避險。
如果實際並不存在著危險,由於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避險客體
緊急緊急避險
避險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這一點,對於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意義。
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物件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避險時間
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於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
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
避險可行性
緊急避險的可行性條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這也是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因為緊急避險是通過損害一個合法權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權益,所以對於緊急避險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嚴格限制,只有當緊急避險成為唯一可以免遭危險的方法時,才允許實行。
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這是因為在發生緊急危險的情況下,這些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應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履行其特定義務,而不允許他們以緊急避險為由臨陣脫逃,玩忽職守。
避險限度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那麼,以什麼標準來衡量緊急避險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呢?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一般認為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就在於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所以,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於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民法上的緊急避險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第156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不適用人群
根據刑法的規定,為了避免本人危險而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不能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也就是說對正在發生的危險負有特定職責的人,不能為了使自己避免這種危險而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這裡所說的“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是指擔任的職務或者從事的業務要求其對一定的危險負有排除的職責,同一定危險作鬥爭是其職業義務,包括消防隊員、醫生、**、船長、海員、民航駕駛員、防汛員、警衛員、警察等的職業義務。
也就是說消防隊員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燒傷而拒不參加救火;醫生不能因怕傳染,而把拒絕給傳染病人**說成是緊急避險;負有職責追捕持槍罪犯的公安人員,不能為了自己免受**而逃離現場等等。由於他們職務、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有同特種危險作鬥爭的法律義務,犧牲個人的利益,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職責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險出現時,他們不能實行緊急避險行為。如果負有這種特定責任的人,遇到危險時,不挺身而出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了避免個人遭受危險,見死不救,臨陣脫逃,不履行職業義務,從而犧牲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是一種放棄職守的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21條第 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
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
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
3樓:
在職業司機中有兩句話較流行:1)讓速不讓道.2)爭氣不爭財.
如果你當時讓速---剎停,還會逆道嗎?這應驗了第一句話.
爭氣不爭財-----警察具此給你一個主責,給他一個次責.明的你虧很多,但是在理賠上,你...以後事故解決了,賠的你滿意了----別忘了請我喝酒.
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以上是交強險的理賠-----不管你的責任大小,按以上限額理賠;剩下的進你的三責險(商業保險理賠).商業三責險可是要按你們的責任大小來賠給你了:你的責任越大得到的理賠越多,反之亦然.
哦,對了---分太多了----沒用!還是請我喝酒吧.
交通事故結案後,對方再死亡,還算交通肇事罪嗎
交通事故結案後,對方再死亡,這個是不算交通肇事罪的,也不算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所以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但是畢竟人已經去世了,刑事責任不要承擔不意味著民事責任也不需要承擔,要賠償被害人的民事 損失。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結案後,對方再死亡不算交通肇事罪。但是一般得賠償受害人損失。主要看對方是否找你...
j交通事故中導致一人死亡就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因為是單方事故,初步分析是司機沒有注意安全駕駛,搓去措施不當,交通對可能認定司機全責。如果司機全責,造成一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對方車輛在交警隊扣著那,交警打電話叫我去
不太懂,反正我們的車子還在交警隊,就做了筆錄簽了字,別的什麼都沒讓籤,最好問問專業人士,或者簽字前問問交警。車子出了交通事故,交警判對方全責,雙方在交警大隊簽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但交警沒有給我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 檢查 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 鑑定結論等製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