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12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還指出:
第十三條
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第十四條
經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後十二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依法作其他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第十五條
撤銷案件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重新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隨時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近親屬:
(一)對於破案的,應當及時將案件辦理結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繳涉案財物等情況告知;
(二)對於撤銷案件的,應當及時將銷案結果、理由告知;
(三)對於未破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在立案後定期將可以公開的情況告知。
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律師田野:對於刑事立案前民事案件已經審理終結這種情況,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可供參照的是公安部於2023年6月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11條規定:
「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影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第12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第13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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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應該找個專業點律師諮詢這樣會詳細點
4樓:清白柏
要看事件的本實況,見意去聯絡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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