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樓:愛穿拖鞋
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為內容的附款。這裡的期限與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於已生效法律行為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
期限以其作用在決定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為標準可分為始期和終期,以作為內容的事實發生之時是否確定為標準,可分為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來時,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期限到來的效力在於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區別
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為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於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附條件的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區別有哪些
3樓:華律網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各舉一例 急!
4樓:匿名使用者
附條件合同舉例:
甲對乙說,如果你將來與丙結婚,我把藏書送給你。本例中,乙何時結婚,是否結婚時不確定的,因此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合同。
附期限合同舉例:
甲對乙說,今年國慶節,我送你戒指一枚。本例中,國慶節一定會到來,因此屬於附期限的贈與合同。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在於發生與否是否確定,附條件的合同發生與否不確定,附期限合同時確定發生。
5樓:鄭浪啪
附條件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
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例子附條件合同:在合同中附有「等孩子上小學時該合同失效」的條件,就是附有解除條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合同中附有「十五天後該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是附期限的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例如甲乙雙方約定,待甲將某項產品試驗成功以後,乙即向甲贈送一套裝置。在這裡,產品試驗成功是一個條件,在該條件實現時,贈送裝置的合同即發生效力。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於,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義,如上例中,產品試驗成功便是乙向甲贈送裝置的動機。
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例如贈送裝置),而並不反映當事人的動機(即為什麼要贈送裝置),而附條件的合同則能夠將當事人的動機表現在合同中,從而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滿足當事人的各種不同需要。
所謂附期限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約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例如,甲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但是約定,因為現在條件不具備,該合同5個月之後開始生效。
7樓:
附期限合同(內有案例)
附條件合同(內有案例
8樓:四年新年
附條件:等你結婚時我給你10萬,你可能結婚也可能不結婚,結果不確定。
附期限:等你30歲時我給你10萬,這個結果必須發生,結果確定。
什麼是附條件合同以及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
9樓:華律網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0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附條件合同
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一、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所附條件有以下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併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
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
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後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二、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1.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後,即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2.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時,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
三、需要注意的是,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於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
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後的效力。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於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於消滅的期待權。
條件出現後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後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合同履行期限與合同有效期的區別
11樓:智障班班長
只有一個區別:規定的時間段不同。
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區別其實非常簡單,有效期間是指合同在哪個時間段有效;而合同履行期間則具體指義務人應當合同有效的時間段裡什麼時間具體履行義務。
一般合同有效期間與合同履行期間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後不需要義務人立即履行義務,而是過一段時間再履行義務時才會產生有效期間長於履行期間。注意,履行期間不能晚於有效期間,因為如果晚於有效期間則無法約束義務人,義務人可以以合同失效為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簡單的說,合同履行期間包含在合同有效期間裡。
擴充套件資料
一般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自某時開始至某時截止或者至簽字之日起到某時截止,還有約定是某個事項完成之日截止,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定。
有些合同雖然約定了有效期限,但有未完成事宜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項不受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一般要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附期限與附條件的區別附條件的合同附的條件有哪些特徵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 第45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
什麼是附條件的合同什麼是附條件合同以及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 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 第45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
附條件合同的種類有哪些,什麼是附條件的合同
內容提要 附條件可以分為延緩條件 解除條件 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第一,延緩條件。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後,當事人不願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後合同才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什麼是附條件的合同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 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