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資格和民事主體資格區別

2021-12-19 01:01:54 字數 1268 閱讀 7725

1樓:123456奮鬥

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與民事主體資格之間的區別和聯絡:

(1)定義。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指以勞動關係的特殊性決定而由法律創制的資格。

民事主體資格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民事活動或藉助他人的民事活動,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取得和行使民事權利、承擔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

(2)區別。

第一,法律設立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其有可靠的能力實現勞動者合法權益;設立民事主體資格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市場準入的秩序,保障市場交易的平等、自由和安全。

第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對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和保障勞動力再生產的必要條件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民事主體資格主要是對民事主體實現商品交換的必要條件提出的基本要求。

第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受國家控制的程度相對較大,民事主體資格受國家控制的程度相對較小。所謂的國家控制是指用人單位需在勞動力主管部門,即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廳、局)強制登記。第四,法人資格與非法人組織民事主體資格在依法成立時開始存在,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則必須經由國家機關確認才開始存在。

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不一定擁有用人單位資格,如公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等。有用人單位資格的也不一定擁有民事主體資格,如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等,當然,他們要取得用人單位資格必須經由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確認。

(3)聯絡。

第一,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往往以民事主體資格的取得為前提。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則是建立在勞動合同制度的基礎上的,勞動合同制度是在民法僱傭制度上發展而來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實現了民事權利義務的安定化;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

第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民事主體資格的擴張。

2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主體資格也可以稱為民事主體能力。其具體的法律含義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法律對這種能力分為兩個種類,即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什麼是合同主體資格?

3樓:華律網

合同的主體資bai格則是對民事du法zhi律關係主體而言的,

dao是指依法享

版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

4樓:手機使用者

合同主體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則合同效力待定,是待定,不是無效。經法定**人追人後,該合同有效。很大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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