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有什麼附加條件嗎

2022-01-02 20:12:18 字數 6473 閱讀 3770

1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如下: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消,意味著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有沒有具體點的情況?因為工作的不同階段情況是不一樣的。如果你還在實習期的話那什麼都不用管,直接走人就行。

如果單位對你進行了培訓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此之外,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辭職就沒有其他限制了。另外,只要你和公司在籤合同的時候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

所以,你那個公司的行為100%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或者法律援助部門尋求幫助。

3樓:預約明天

不合理,還有30天以郵件的方式提出辭職,有可能在法律上是不給予承認的。你可以通過中國郵政的**信的方式,或者ems的方式郵寄辭職信,且要在郵寄物品名中寫明,你寄的是辭職信,這樣,法律上就承認你已經提前30天提出辭職了,只承認中國郵政的,其他快遞是不承認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事應該在30天內完成,單位是有責任的。你可以走,也可以幫助單位解決此事,不知道會影響你的今後工作機會嗎?如果有,可以向單位提出補償辦法。但是,決定的權利在你,不在公司。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提出辭職之日起過了30天,你的辭職就生效了,無需單位批准,你即可無需上班。單位應該與你辦理交接手續。否則由此造成的單位損失由單位自行承擔。

如果但不支付你工資或不辦理離職證明導致你無法繼續下一份工作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發工資並賠償延期辦理離職證明的損失。

6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單位的做法已經承認了你的郵件辭職方式。這個對賬呢,你可以幫單位去做,可以要求予以補償的。

勞動合同能終止嗎,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7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幾種:1、勞動合同期滿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便不復存在,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也隨主體資格的消亡而消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流程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有哪些

8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在即將屆滿之前,單位可以選擇是否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當然此時勞動者也是可以作出選擇的。要是雙方達成一致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這個具體的續簽流程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流程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期滿後自然終止,勞動者應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將停發與勞動者有關的薪酬福利待遇。

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之前完善續簽手續,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完善續簽手續的可以推遲,但至推遲不得超過合同期滿後的n日(由用人單位確定)。

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支付的賠償金額,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每月工資中扣除,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每月工資額的20%,且保證勞動者每月工資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後,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勞動者應按照約定及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內(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且小於15日),按用人單位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檔案、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造冊移交用人單位指定人員並簽名確認、雙方還需要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會簽單》。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辦理完上述手續後,為勞動者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和工資結算、經濟補償金支付等。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9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或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麼是勞動合同的終止?

10樓:中地數媒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由於某種原因而自然失去法律效力,合同雙方約定的權利與義務不再履行或不可能履行。

勞動合同怎麼賠償,如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

11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法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檔案資料、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12樓:北京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在以下情形下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包括:(1)用人單位有違法情形,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牋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而進行經濟性裁員的;

(5)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勞動合同終止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的。

13樓:華律網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

其區別主要表現在: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

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3、適用範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性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適用於所有合同。

14樓: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

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願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式。

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式的法律後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

4、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23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起計算。

對於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該如何約定合同終止條件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合同終止條件為勞動者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規定,那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遵循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一般規定,即勞動者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而用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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