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未到期,提前月通知對方是否可以終止

2022-01-04 01:15:45 字數 5432 閱讀 6783

1樓:sunny藍予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就是說,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當事人必須要履行到底。

那麼對於租房合同來說,租房者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居住。

《合同法》也規定了提前終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具體包括以下情況: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6、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因此,在符合上述八種條件的情況下,租房合同沒到期是可以提前終止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合同籤的一點都不有利於你,對你而言根本就沒有什麼可以用的。他的提前終止合同那裡雖然寫的是讓你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但重點在於後面那一句話,「經雙方協商後「也就是說你即使提前一個月通知了,重點他還要同意才可以。但是,城市租房是需要到當地派出所備案的,而一般情況下房東都沒有去備案,所以你可以去投訴他,或以此要挾也可以。

3樓:水杉桂花香椿苗

要跟房東協商好,好的房東會根據情況決定,但是一般的房東不會管你什麼情況,會按合同什麼的扣你的違約金吧,我之前在深圳租房別人續租過來隨時可以退房,提請十天通知房東就可以。後來自己租的就讓那個二手黑房東扣了什麼違約金二三百。

請問大家租房合同到期,但沒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是否算違約?

4樓:金果

法律並沒有規定合同到期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是否續簽,而租賃合同中也沒有明確約定到期不租要提前通知,所以不用支付違約金,即對方不能扣押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5樓:

回答租房注意事項:

1、價錢(一間一月的價錢)這個每個地方都不一樣,可以從當地租房**提前查一下。

2、物業費,衛生費,修理費等都要談明白,儘量讓房東出,不然先沒說好,每個月要多不少費用。

3、水費,電費,煤氣費一定也要斤斤計較,不要不好意思談,不要覺得自己臉皮薄。能說清楚的,先要說清楚。

4、交款方式和押金問題,如果比較好的房東,可以一月一交,不要押金,但一般是一次交兩個月,押一個月的錢,或者交3個月,押100元。【摘要】

您好這個並不算違約

因為合同期限問題是雙方原本就約定好的,並不需要提前通知

但如果有約定而沒有履行,就是違約。一般情況下,退房必須提前通知房東。

租房注意事項:

1、價錢(一間一月的價錢)這個每個地方都不一樣,可以從當地租房**提前查一下。

2、物業費,衛生費,修理費等都要談明白,儘量讓房東出,不然先沒說好,每個月要多不少費用。

3、水費,電費,煤氣費一定也要斤斤計較,不要不好意思談,不要覺得自己臉皮薄。能說清楚的,先要說清楚。

4、交款方式和押金問題,如果比較好的房東,可以一月一交,不要押金,但一般是一次交兩個月,押一個月的錢,或者交3個月,押100元。

5、關於二房東,很多這樣的情況,某甲1000租下一套三居房子,自己住一間,其他兩間350一間出租,最好不要先給他太多錢,要弄清楚他到底有沒權利,有住幾月的權利,這些最好是親自和房東見下面,或打個**,看合同是沒用的!因為他隨便找個朋友寫一份就能唬你。

6、入住的時候,要檢查措施,看到沒壞,但有瑕疵的東西要向房東申訴,不然他本來就快壞了,你只是稍微用了下,就得賠,那太不公平。

退房時,有押金的,如果真有什麼東西壞了,一定要盡力多要回來些,賠東西,不一定要原價的啊,要實事求是,比如本來就一個很破的椅子,那就好好義正詞嚴的和房東說,有時候,不要賠他錢,因為怕他亂開價,你可以帶他一起去買個給他。

以上就是我對您問題的回答了,如果您滿意的話可以採納我的建議或者點開我的頭像關注我。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的,祝您後續的處理能夠順利,再見 !

更多17條

6樓:

同意樓主的理解,不同意一樓的說法。

法律並沒有規定合同到期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是否續簽,而你的租賃合同中也沒有明確約定到期不租要提前通知,所以你不用支付違約金,即對方不能扣你的押金。這就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必須提前通知是否續簽,而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是否要提前通知那麼就不需要提前通知。因為固定期限的合同,雙方都可以預見到合同到期日,都知道合同過期不續簽就自然終止。

一般來說最好提前通知,但是沒有約定的就不是必須提前通知了。反正打官司的話你肯定贏。

7樓:翟劫

一般來說,合同期滿是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因為這段時間二房東可以發廣告找新房客來彌補中間的gap。

這句話的確有歧義,再試著和她溝通一下,看能不能只付兩個星期的租金。真的不行就買個教訓啦,二房東的收入就是靠抓漏洞而來的。

8樓:

如果有約定,就是違約。

按慣例,退房必須提前通知房東。

祝你好運!

9樓:

這隻能說明你籤的合同有問題,前半條是對的,後半條有問題。

租房合同未到期,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是否可以終止?

10樓:sunny藍予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就是說,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當事人必須要履行到底。

那麼對於租房合同來說,租房者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居住。

《合同法》也規定了提前終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具體包括以下情況: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6、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因此,在符合上述八種條件的情況下,租房合同沒到期是可以提前終止的。

11樓:

租房合同沒到期可以終止嗎?

租房合同未到期,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退租,押金是否可以要回?謝謝

12樓:慶帥考研老師

你好,如果你們簽訂的租房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你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準備要退租了,這種情況下你是違約的,要看你們合同上對違約金是如何約定的,通常這種情況下押金是不能退回的,但是如果雙方溝通好的情況下,有的房東也會退還押金。

簽訂合同。

關於簽訂合同,依據法 律上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合同條款不對等的,並不影響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後可能會被撤銷。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規定,【確認書與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 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 詐、脅 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 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 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種類

1、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所謂預期違約責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信賴利益損失時,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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