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分流」的名義,要求我們解除合同,去其他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拒絕支付賠償金

2022-01-04 01:15:45 字數 5136 閱讀 1161

1樓:匿名使用者

1.這種分流,相當於變相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這樣做的目的之一也是為了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而且企業也沒有明說不接受分流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公司這種給員工放假是變相強迫員工接受分流或者自動離職的一種措施,而且大部分韓國企業也是這樣做的,而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因企業原因安排員工待崗的要支付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70%,你們公司的標準是最低工資的80%也是沒問題的;

3.如果說公司原崗位設定和人員編制和以前一樣而安排你們息崗待工,那麼你有權要求恢復正常的工作和全額支付工資,相反如果公司崗位和人員編制重新設定而且要少於以前的數量,那麼公司息崗待工也是沒問題的;

4.關於息崗待工通知你可以申請仲裁,因為這也是你的勞動權利受損,可以通過仲裁解決,要求恢復正常的勞動關係;

5.「分流方案」和「息崗待工通知」是你申請勞動仲裁的證據之一,你還需要提供勞動合同等證明你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

6.你所說的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除非你不同意公司應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同意的話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此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原因屬於終止勞動合同,故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從08年開始起算,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話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7.關於公司的該種行為你們可以提供**等證據,或請同事作證,或者申請證據保全。

2樓:趙輝煌律師

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給就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問題。

3樓:韓飛律師

1、沒事,可以籤;能夠證明是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籤訂的即可,工齡是連續計算的;

2、放假的前提是公司暫時無業務,幾個月內會重新開工;並且第1個月原工資支付;為了裁員,要求部分員工放假,是違法的;

3、是的;

4、可以;

5、一般不受理;

6、符合《勞動合同法》14條規定的,你們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籤,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87條要求支付賠償金,2n;

7、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n

4樓:匿名使用者

1.不成立,公司的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必須要爭得員工的同意,員工不同意的不得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n+1個月賠償金

2.公司可以放假,但必須提供公司財政虧損的證明,並且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3.全額是否要看公司方能否提供財政虧損等嚴重影響經營的證據,要看仲裁委員會的判斷,但是可以說,堅持出勤,對於員工保護自己權益來說是絕對有益的

4.可以申請仲裁

5.可以申請仲裁

6.公司可以選擇不予續簽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合同,是說簽過兩次合同,如果第三次雙方同意繼續簽訂的,員工就可以要求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說簽過兩次,第三次公司必須同意續簽

7.保留公司移動裝置的**,錄音等證據,證明員工在這件事中的積極態度

企業改制,經濟補償金如何發放?

5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

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經貿委:

現將《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

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

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

[2002]12號),切實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中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

系處理等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關於國有大中型企

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制定本辦

法。一、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中勞動關係處理工作

(一)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以下簡稱「改制企業」)應當在工

商登記後30日內,與原主體企業分流到本單位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對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採取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改制企業簽訂新勞動合同的方式變更勞動合同,由改制企業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

的權利與義務。

改制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合同期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繼續履行原勞

動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勞動合同未履行期限短於3年的,應延長至3年。

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

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對分流到非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應當與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

手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企業應當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由

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不短於3年。

(四)對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 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對符合

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應當將職工在原主體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到改

制企業後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生活補助費的辦法按

照《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

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執行。

(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

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

(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

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

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

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

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六)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

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

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

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七)企業改制分流時,已經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不能再回原主體企業參

加改制。

(八)企業改制分流時,原主體企業要妥善處理好拖欠職工的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債務。具體辦法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

規定》的通知》(財企[2002]313號)執行。

(九)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再改製為非國有法人控股時,符合《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

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適用範圍的,有關

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二、關於勞動保障部門稽核國有企業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富餘人員的實施

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和《關於**企業報送主輔分離改制分流總體方案基本內

容和有關要求的通知》(國經貿廳企改[2003]27號)的有關要求,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改制

分流的方案進行稽核備案。

(二)稽核備案範圍包括: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非主業資產、閒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

有效資產改製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向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稽核的內容:

1.國有大中型企業確定的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工作原則,主要措

施;改制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

2.吸納原主體企業富餘人員情況。包括: 改制後企業職工總數,分流的富餘人員數及

佔職工總人數的比例。

3.勞動關係處理情況。包括: 改製為國有法人控股的企業與職工變更勞動合同情況(人

數及勞動合同期限);改製為非國有法人控股的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人數及勞動

合同期限),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人數、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總額及資金**)。

(四)國有大中型企業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內容:

1.債務償還情況。包括:原主體企業拖欠分流安置富餘職工工資、醫藥費等債務情況及

償還辦法。

2.原主體企業償還欠繳分流安置富餘職工的社會保險費情況。

3.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情況。包括:原主體企業為分流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改制

企業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情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關部門同意改制的批覆,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分流安置

人員方案的決議。

(五)勞動保障部門稽核備案辦法:

1.**企業所屬企業改制分流總體方案經國資委、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聯合批覆後,

由集團公司組織實施。**企業在組織實施中涉及向勞動保障部門稽核備案的內容,由企業

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稽核並備案。其他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勞動保障

部門稽核備案的內容,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相應辦法。

2.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收到**企業實施改制分流的具體方案後,應當在規定的工作日

內完成稽核工作,並出具稽核意見書。

3.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向**企業出具的稽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交被稽核企業,一

份報勞動保障部備案。

三、有關要求

(一)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富餘人員過程中勞動

關係處理工作的指導,對企業制定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與當地**有關

部門和企業進行協調,指導和幫助企業完善安置方案。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改制企業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

規範用工行為,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內容。

(三)勞動保障部門要與有關部門積極協調,制定和完善本地區的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工

會和企業組織的積極性,為企業和職工提供諮詢和建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

和諧穩定,保持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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