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怎麼區分呢?有什麼區別呢

2022-01-05 14:11:47 字數 2893 閱讀 1637

1樓:戰神

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是想象競合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多個犯罪行為觸犯不同罪名是牽連犯。

2樓:手機使用者

想象競合犯是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 。 牽連犯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觸犯不同的罪名。

3樓:簒笎

想象競合犯是指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進行了一序列的犯罪行為,在表面上好像同時涉及了好幾個罪名但實際上只能以一罪定的犯罪 牽連犯是指犯罪者為了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在犯罪過程中同時觸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法院以不同罪名對其進行定罪處罰

4樓:匿名使用者

競合犯定一重罪 牽連犯以吸收了其他罪名的罪來定罪

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如何區分?

5樓:惡魔與戀人

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連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係。

想象競合犯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這是想象競合犯區別於實質數罪及牽連犯等犯罪形態的根本點。

6樓:庚致苑信鴻

主觀上:主觀上處於一個犯罪目的

客觀上:牽連犯是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想象競合犯是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但同時觸犯數個罪名。

兩者都是吸收犯,從一重罪處理。要理解定罪中主客觀相適應的原則。

7樓:喜歡你的倔強瞞

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是想象競合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多個犯罪行為觸犯不同罪名是牽連犯。

競合犯,又稱犯罪的競合,是指不同的犯罪彼此交織在一起。競合犯是由兩個以上具體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同時適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事實,發生評價範圍上的交叉、重合或者包容而形成的一種複雜犯罪形態,其基本特徵是部分或者全部事實要素被數個刑法規範重複評價。與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共犯形態相比,競合犯呈現的是一種犯罪形態的微觀世界。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於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併罰。

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並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8樓:牛津簡明

牽連是兩個行為,擇一個來定性;競合是一個行為能有兩種解釋,擇一種解釋來定性。

想象競合犯 和 牽連犯 怎麼區別??

9樓:蕢梅箕酉

1相同點:

(1)在主觀方面都是在一個意圖支配下,產生數個罪過(2)客體上,行為都是作用於數個不同的客體(3)罪名上,它們都觸犯了不同的罪名

(4)處罰上,一般都採用從一重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2不同點

(1)在性質上,想象競合犯是實質的一罪,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

(2)主觀上,想象競合犯的數個罪過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而牽連犯的數個罪過都只能是故意

(3)客觀方面,想象競合犯實施的是一個犯罪行為,而牽連犯實施的是數個犯罪行為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很高興回答樓主的問題

如有錯誤請見諒

想象競合犯、牽連犯、吸收犯的區別、例子、我分不清

10樓:

想象競合是一個犯罪行為,其犯罪結果侵害兩個或兩個以上權益,觸犯兩個或兩個以上罪名。

想象競合所觸犯的數個罪名沒有必然的聯絡,法條之間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的關係。

對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是「擇一重處」,不適用數罪併罰。

牽連犯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

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為間關係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具體說來,牽連關係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係。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係也是一種吸收關係。

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係,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係是吸收關係,這種吸收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物件,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

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物件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物件;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物件。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複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徵之一。吸收犯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徵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11樓:

第一個是他自己也在裡面一起犯罪。第二個是因為在旁邊**,所以受到了牽連犯罪。第三個是因為某種原因而流了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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