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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推進工程擔保、工程保險與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等三項工程質量保障制度的推廣應用,為規範國內建築市場秩序,防範和化解各類工程質量風險,發揮著顯著的制度保障作用。相較於其他建築業發達國家,三項保障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時間與發展程度尚略顯不足,依舊有著很大的發展與完善空間,因此,對於三項保障制度的發展研究與功能探索,顯得尤為必要。
一、工程擔保制度
我國工程擔保制度始自於上世紀80年代,中建系統的建築工程公司承接國際專案時,首次接觸到工程保證擔保這一國際慣例。而後2023年原建設部發文「在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選擇一些有條件的建設專案,進行工程、質量保證擔保的試點」,我國正式進入工程擔保制度的探索階段。隨後原建設部相繼於2023年、2023年釋出政策檔案,為國內工程擔保制度建立政策依據,並加速推動其在建設工程領域的全面推行。
2023年,國內工程擔保制度迎來首次全新的制度變革,即***辦公廳釋出《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取消各類工程保證金(除投標、履約、質量、農民工工資四項),以保函代替現金保證金形式,這標誌著我國工程擔保制度進入到全新的發展階段。
2023年7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6部門聯合釋出《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再次強調推進保函保證擔保形式,並提出「建立相應的風險防控服務」與「促進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兩大全新制度發展要求。
至此,工程擔保制度在我國已經歷二十餘年的發展歷程,並在一系列政策變革中,不斷完善其擔保制度作用,初步形成「保函代替現金保證金形式」的擔保形式轉變,這是國內工程擔保制度發展的一項重要進展。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今年以來**多份政策檔案都曾出現「電子保函」一詞,並且全國多個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始推行以「電子保函」形式代替「紙質保函」形式,這也可以看做是國內工程擔保保函未來的全新發展方向。
國內工程擔保制度的發展問題
相較於其他發達國家,我國工程擔保制度的發展時間尚短,發展程度尚不夠成熟。無論在工程擔保保函的屬性模式發展方面,還是工程擔保自身的功能挖掘方面,都還有著很大的探索空間。
目前,工程擔保保函的屬性模式主要分為低保額無條件保函與高保額有條件保函。兩種保函模式各具特點:
低保額無條件保函
即是指在低保額模式下,債權人在提出索賠時,擔保人無需確認債務人是否違約,債務人只需按照保函上的索賠程式出示相關檔案(表明債務人違約情況的書面索賠要求)即可,擔保人在確認債務人提出的索賠時間與金額在保函的有效期和擔保金額範圍內後,需無條件地付款。
低保額無條件保函的特點令業主可以更方便的索賠,權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在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為前者形成更具優勢的權利位置,通過威脅行使保函索賠權利,迫使承包商接受一些苛刻條件。因此,低保額無條件保函深受業主歡迎。
高保額有條件保函
則是指在高保額模式下,擔保人的賠付需基於被擔保人的違約責任,債權人需證明債務人違約方可獲得以實際損失為限的賠償。毫無疑問,高保額有條件保函更具市場公平性,對業主過分的權利行為進行了有效約束。
此外,高保額有條件保函的擔保主體多為保險公司與擔保公司,兩者擔保業務的最終目的都是防範和化解債務人的違約風險,避免造成自身損失。而客觀上,保額越高則風險越大,風險越大則促使擔保主體更加重視對風險的管控,如進行嚴格的事前資格風險審查、專業的過程風險服務管理。因此,高保額有條件保函更能發揮工程擔保的准入篩選和風險防控功能作用,是擔保保函模式中更先進的發展階段。
而目前我國的工程擔保保函模式,尚處於低保額發展階段,保函市場上有條件保函與無條件保函並存。業主擁有過分強勢的權利地位,建築市場準入缺乏更為完善的篩選機制,工程擔保缺乏有效的風險防控服務。
儘管2023年溫州曾嘗試發展高保額保函模式,但隨後數年的實踐效果並不理想,直到2017受浙江新政影響,溫州市造價處著手引導**投資工程降低履約擔保額度為不超過合同金額5%,質量擔保額度為不超過工程結算價款2.5%。至此,高額工程保函制度不復存在。
二、工程保險制度
工程質量保險最早起源於法國,2023年拿破崙法典就規定,建築師和設計師在建築完工後10年內,對房屋結構缺陷負有維修責任,2023年法國《斯比那塔法》重新對拿破崙法典規定,強制要求參建各方必須投保建築工程10年內在缺陷保險。
我國工程質量保險,萌芽於上世紀70年代末,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國內保險業迎來全新的發展機遇。2023年,建築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兩大綜合功能屬性的工程險種出現,初步為國內工程質量保險體系奠定框架基礎。
2023年,***頒佈實施《質量振興綱要》,初步建立起國內工程質量建設的政策雛形。2023年,建設部、保監會聯合釋出了《關於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指出建設工程質量保險是一種轉移在工程建設和使用期間由可能的質量缺陷引起的經濟責任的方式,首次提出,在工程建設領域引入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2023年至2023年,國內建設工程領域開始探索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的險種應用發展,但由於保險期間較長,缺乏成熟經驗借鑑,這一時期的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發展較慢。直到2023年,國內首次引入國際建築市場發展較為成熟的工程質量險種——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於上海率先試點,我國工程質量建設的保險保障探索再次開始快速發展。
2023年-2023年,上海相繼出臺多項政策檔案,逐步對idi保險的險種功能挖掘、保險技術支援、市場實踐應用等方面持續探索完善,並將idi保險的試點範圍擴大到整個上海市,形成可複製的成熟試點經驗。
目前,在國家強有力的政策支援下,全國其他省市也相繼開始城市試點工作,目前,深圳、北京、江蘇、浙江、安徽、廣東、廣西、福建、雲南、青海、江西、山西、河南、海南等地都已開展idi保險的試點工作。此外,如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或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等險種,在此期間也得到萌芽發展,對國內工程質量保險體系發揮險種補充作用。
工程質量保險體系險種分類
建設階段
建築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一切險都是綜合保障性工程險種,兩者都承保在整個施工或安裝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保險標的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建築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包括建築物本身質量安全風險。
運營使用階段
缺陷責任期保險與保證期保險
所謂缺陷責任期,即是指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後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在此期間,承包人對發生質量缺陷問題的工程產品承擔修復義務。與之相對應的工程質量險種即為工程質量保證保險。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履行維修義務為保險標的。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若發現工程質量與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或合同規定不符,而承包方由於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質量缺陷修復義務時,由保險公司負責進行賠償或維修以承擔代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賠償或維修後,可依據質量責任依法向承包商進行追償。
保證期,也稱保修期、質量保修期,即是指建設工程在我國法律規定的保修範圍與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承包人負有對其保修的義務。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房屋基礎與主體結構的保修期限為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可以看到,相較缺陷責任期,保證期的維修期限更長,房屋基礎和主體結構保修期限可達數十年。與保證期工程質量風險相對的工程質量險種即為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其保險責任範圍包括:
在保險期限內,因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建設標準以及合同設計規範規定,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而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idi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自被保險專案竣工驗收滿兩年之日起,最常不超過十年。即是說,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能夠應對工程保證期內的工程質量風險,但受限於最長保險期限,無法做到質量風險的全部覆蓋。
儘管近年來國家大力推進工程質量保險的推廣與應用,但受限於國內發展時間與發展程度,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功能應用目前仍重點停留在保險理賠部分,未能有效發揮保險的風險管控優勢功能。即便目前在政策上大力推進的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引入tis第三方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嘗試探索工程質量保險風控服務,但客觀上,無論在人才、技術、管理機構力量積累方面,還是具體的風控服務落地方面,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都面臨重重困難,難以有效發揮功能作用。
因此,國內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一方面需要更多時間的發展積累,另一方面需要通過政策推動,促使保險公司加大對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的投入與探索,加速專業人才、技術與管理力量的積累發展,從而推動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快速發展。
三、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
2023年8月25日,住建部發布《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專案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將包括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勘察單位專案負責人、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施工單位專案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的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納入質量終身負責制中。
2023年11月6日,國家***釋出《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實行諮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將工程諮詢單位及主持、參與該諮詢業務的人員納入質量終身負責制中。
2023年5月10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徵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專案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工程總承包專案在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資訊表中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專案經理資訊。
綜上,我國建設活動主體責任制實行「終身負責制」,並已初步完成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諮詢、總承包等相關責任主體的覆蓋。
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的發展問題
通過建立完善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度,我國建設工程活動能夠實現:行為責任具體到人、追溯落實主體責任,有效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的也增加了相應責任主體的職業風險,缺乏有效的風險防範與應對方法,不僅難以令責任主體機制真正發揮作用,更容易引發負面的行業恐慌。
因此,從這一點來看,借鑑發達國家經驗,發展工程職業責任保險機制十分必要。
國際成熟建築市場經驗證明,發展工程職業責任保險能夠有效應對相關建設活動主體的責任風險。具體而言,如勘察、設計、監理等責任主體,通過保險合同將自身的工程質量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負責其因疏忽或過失對業主或承包商造成的經濟賠償。此外,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保前審查機制,還能發揮准入篩選、優勝略汰的市場調節機制作用,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相較發達國家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來看,我國工程職業責任保險在發展時間與發展程度上都相差甚遠。
一方面,國內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業務開展僅以設計責任保險與監理責任保險為主,前者發展相對較快,但依據缺乏足夠的政策與市場推動;
另一方面,涉及不同建設活動主體客觀上需要的專業人才、技術、管理力量,這些都是目前國內保險行業需要進一步發展積累的。因此,完善建設活動主體責任機制,還有待國家政策與行業力量的進一步探索推動。
綜上,工程擔保、工程保險與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是我國近年來在建設工程領域積極探索的三大工程質量保障制度。無論是信用保證機制、質量風險應對還是活動主體責任落實,都能夠在建設工程領域發揮有效的工程質量保障作用。但受限於制度發展時間與發展程度,三大保障制度的功能作用仍待進一步探索挖掘,這也將是未來我國工程質量建設的重要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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