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節煙笪和雅
二審法院能否做出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還要看具體案情。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上訴不加刑原則,也就是說一審判決後,如果被告人單方上訴,控方不抗訴的情形下,二審法院不能做出對被告人比一審判決更重的刑罰。
我國民事訴訟法二審實行的不是全面審查原則,而是二審法院只能圍繞著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進行裁判,這一點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有相應的規定。該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可見,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如果上訴人沒有要求二審改變一審判決結果,二審法院是不能予以審查的,特殊情形除外。但是否就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就可以做出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呢?我認為做出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是不妥當的,因為這違反了上訴人上訴的目的,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上訴權。
此外,在上訴期內,對方當事人未上訴,說明其已經放棄上訴權,故如果二審做出不利於上訴人的判決,相當於代未上訴方行使了上訴權,不符合不訴不究的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可能,一審法院判決對上訴人有利的方面,是違法的,二審發現糾正。上訴的沒有道理,可能沒有得到支援,就是不理的後果。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3樓:七臺河李陽平
上訴後判決結果與上訴方不利是很正常的,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從審判程式上即終止了。
如果不服二審判決可以申訴,走審判監督程式。
民事案件,二審法院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一審法院會報復上訴人嗎,會作出對上訴人更不利的判決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的,首先人不是原來的人審理了,而且二審法院會給建議的,肯定是對照著來,更不利不是和二審法院對著幹?找不自在嘛
二審法院能做出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麼?
5樓:戚廣利
二審法院能否做出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還要看具體案情。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上訴不加刑原則,也就是說一審判決後,如果被告人單方上訴,控方不抗訴的情形下,二審法院不能做出對被告人比一審判決更重的刑罰。
我國民事訴訟法二審實行的不是全面審查原則,而是二審法院只能圍繞著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進行裁判,這一點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有相應的規定。該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可見,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如果上訴人沒有要求二審改變一審判決結果,二審法院是不能予以審查的,特殊情形除外。但是否就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就可以做出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呢?我認為做出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是不妥當的,因為這違反了上訴人上訴的目的,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上訴權。
此外,在上訴期內,對方當事人未上訴,說明其已經放棄上訴權,故如果二審做出不利於上訴人的判決,相當於代未上訴方行使了上訴權,不符合不訴不究的原則。
關於上訴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作出對民事案件上訴人更加不利的判決
6樓:野馬幫何莫
可以。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如何審理?
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刑事訴訟中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他要上訴,有的人不建議去上訴,為什麼呢??
8樓:在恬莊古鎮捕蝶的太平花
二審法院能否做出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還要看具體案情。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上訴不加刑原則,也就是說一審判決後,如果被告人單方上訴,控方不抗訴的情形下,二審法院不能做出對被告人比一審判決更重的刑罰。
我國民事訴訟法二審實行的不是全面審查原則,而是二審法院只能圍繞著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進行裁判,這一點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有相應的規定。該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可見,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如果上訴人沒有要求二審改變一審判決結果,二審法院是不能予以審查的,特殊情形除外。但是否就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就可以做出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呢?我認為做出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是不妥當的,因為這違反了上訴人上訴的目的,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上訴權。
此外,在上訴期內,對方當事人未上訴,說明其已經放棄上訴權,故如果二審做出不利於上訴人的判決,相當於代未上訴方行使了上訴權,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猜。猜對了,聘請你做法院的公益律師。
法院一審未做做出公正判決又不啟動二審怎麼辦
你覺得一審法院不公正你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二審。二審法院是必須受理的,但如超出上訴時效,二審不予受理。你可提出申訴,這個不受時效限制。二審需要在上訴期內上訴 你好,想諮詢一下,法院在一審是沒有判決結果,又進行了二審,二審仍然沒有判決結果,在進行三審,這種做 老大所說的 一審 二審 三審 審 那是叫 第...
一審二審輸了,原告申請執行,但我已上訴再審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所謂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什麼官司,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官司不能再繼續打下去。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 裁定不服,只能申訴,不能上訴。申訴不影響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所以法院當然要執行了。申請再審不影響執行,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但是,如果法院受理了再...
我一審勝訴,被告不服上訴到中院,二審法官在一審法院審過被告案子,質證時明顯偏向被告,怎麼才能換法官
如果沒有法定原因,你方沒有此權利,除非法官與案件存在利害關係等法定情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你說的情況都屬於你個人主觀判斷,不能拿來做理由。更換法官需要很多程式,更何況你沒有正當理由,所以可以等判決結果出來後,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再審程式。只有法官存在迴避事由時才能更換 無法換的,除非有迴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