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酈音孔海榮
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依照上述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裡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鄞臨婁溶溶
如果員工不同意解除則公司無法解除,在沒有解除的情況下公司應當賠償社保報銷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和醫療期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癌症患者不能繼續上班怎麼辦
3樓: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和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都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樓:匿名使用者
先治病,根據**情況再處理。未結束**,未出院的(醫療期延續至出院),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係,不得停交社保。**期間按照病假處理,需發放病假工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汁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5樓:深圳張勇律師
1,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若員工不能上班,應做勞動能力鑑定。
2 公司解除此類員工,也應當支付賠償的。
6樓:監理師
沒有這樣的規定呀。
勞動合同法第幾條規定的?
新勞動法,如果醫療期滿辭退癌症員工如何賠償
7樓:小夏在深圳
勞動者病重被辭退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這一規定的,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標準是: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臨時工主動離職提出的條件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臨時工提出離職,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2、預告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並且用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然而在試用期期間,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現違法的行為,臨時工無須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4、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使用暴力手段、威脅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臨時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8樓:趙彬律師
回答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其實,除非員工得癌症的原因跟工作有關係,病症被認定成為職業病的話,被公司辭退後可以享受到的補償金的專案就比較多,如果癌症不是職業病,對於患病職工來講,不能因為自己得了病就可以無故跟公司索要其他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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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wcg選擇
該員工本企業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基本工資,最高補償12個月的基本工資。
10樓:
如果勞動者已經無法繼續工作,那麼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同時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
《勞動法》得癌症長期休假可領幾個月工資?
11樓:long丶冷眸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一、醫療期的待遇、工資。
醫療期的待遇、工資,主要是指職工在醫療期內,企業按照何種標準向員工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述兩項的「有關規定」到底是指什麼,並不明確。2023年政務院頒佈的現在仍然有效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六條規定:
1.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
2.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二、醫療期的待遇和工資各地有差異。
各地區及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標準,同一地區不同企業規定的方式各有差異。
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四、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醫療期待遇和工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底線」。
各地醫療期待遇、工資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a、按照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
b、按照職工正常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
c、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
d、根據職工的工齡和工資數額,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但是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醫療期工資的「底線」是一致的,即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醫療期待遇、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或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35條等都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就是說,職工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法律和規章依據的。
五、用人單位解除醫療期滿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哪些前置程式和條件?
一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如果沒有提前30日通知,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
二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規定,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不是由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說了算,而是必須經過鑑定委員會鑑定。
六、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等級不同,勞動者會享有不同的待遇。
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5條規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勞動法是不是規定離職時公司退還所有罰款款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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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業是指 家中等待就業青年接受完教育後卻沒找到工作,等待工作機會的行為,叫待業 待崗是相對在崗而言的,待崗不同於下崗,按照勞動部門的部署,近幾年要實現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崗,有的轉為失業,其中還有一部分理解就是轉為待崗了。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規規章作了規定。所謂停薪留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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