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法定節假日屬於帶薪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該支付工資。如果加班,則還需要支付《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節假日不給工人工資是違法的。
2樓:取名字取鬱悶了
樓主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首先得看這個公司實行的什麼樣的休息制度。屬不屬於輪休?
其次還得看題中的節假日是法定節假日還是一般的假日。如果公司是輪休的作息制度,又不是法定節假日,公司可以安排調休而不給加班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裡面要分的!如果是簽訂的是標準工作制的勞動合同,就是每天8小時工作制,那麼法定的節假日你加班的話都是支付你加班工資的!法定假日(一般指雙休日)按200%,法定節日(規定規定的假日,如春節等)按300%。
如果你簽訂是計件工資時的勞動合同,那麼要在按成任何後,才算加班工資!但法定的節日也是按300%計算的。
如果你簽訂的綜合計算工時的勞動合同,那麼要在規定的時間後(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但什麼時間上班可以調整,不包括在法定假日),超過時間的按加班工資計算,但法定的節日也是按300%計算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的,你最好看下本省的《工資支付條例》
《勞動法》對於加班以及節假日的工資規定是怎樣的?
5樓:逍遙
你好這個嚴重超時了!我們國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每週至少保證休一日!加班工資演算法:
加點工資(一天中超過八小時的):按150%工資標準支付;
雙休日加班未調休:按200%工資標準支付;
法定假加班:按300%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是不是規定老闆一定要給員工工資?是不是需要員工的意願?如果員工自己放棄工資自己不要工資自願
6樓:baby無知的螞蟻
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員工就有權利享受勞動報酬的權利,單位需要為員工發放工資。單位不得剋扣,拖欠員工工資。如果是員工本人意願放棄索取本人工資,那麼可以按照員工將本人工資贈予他人,但是單位還是要計算員工工資金額。
工資按照員工本人意願進行使用。但是需要有員工本人授權才可以。
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樓:物天華寶
是、是、可以給,最後一問要把所有問題整體考慮,規定必須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這個報酬是在一定規範雙方達成意願,可以是0,也就是你說的白乾,如果雙方達成意願,就不存在給你工資,也就不違反勞動法!!
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企業不放假,而且也沒有按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工資發放,如何維權
8樓:簡簡單單
1、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企業不放假,而且也沒有按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工資發放,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
2、《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9樓:匿名使用者
你若是炎黃子孫 就不該提這個問題 過去初中課本有政治經濟學 為我們講述資本家是怎樣剝削工人創造的剩餘價值 現在不說這話了 資本家是什麼 只是一個詞彙 引申出什麼 剝削 壓榨 吃人肉 喝人血 看看現在的各種國企經理 呵呵 一個個道德善良公正的代言人
因為他們的 道德公正善良 所以我們即使被榨乾 也只能無所適從 有國家機器為他們撐腰 對準我們的永遠是槍口 除了繼續被壓榨 你還有其他選擇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啊 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
計件制的工資,在法定假日應該給員工工資嗎?不知道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請高人指點。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假日,必須有300%的薪水。相關的法律條文如下: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單位安排的加班按原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規定計算加班工資。
第十三條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公司要求員工必須出席週末休息日舉辦的活動,缺席者扣工資。是否違反勞動法?
13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如果週末的活動作為加班,則參加週末的活動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如果不是加班,則公司不能強制員工參加,員工不參加就扣工資 ,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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