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自由de寒暄
房產證上是一個人名字吧?如果是兩個人的話沒辦法單獨抵押。根據現在司法判例,一個人的名字,如果抵押權人有盡合理的審查義務,是你個人故意隱瞞婚姻情況的話,該抵押是有效的,抵押權人屬於善意;如果抵押權人沒有盡合理的審查義務,也明知該房產是你夫妻共同所有,則抵押權人屬於惡意,該抵押無效!
夫妻共有財產,一方抵押有效嗎?
2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夫妻一方給借款人提供夫妻共同財產作抵押物,另一方有償還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另外,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即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樓:誰用了我的琴潮
一、在婚姻存續期間,家庭獲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二、不管產權登記是否為夫妻兩人名字,都不改變夫妻共有的事實。
三、對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任何一方單方面作出的處置,都是無效的。
4樓:legal51易法通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如果配偶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該抵押行為不知情,該抵押行為應當歸於無效。公證處未確認所有共有權人表示一致的情況下對抵押合同予以公證,應屬於違規操作。
5樓:
個人認為無效。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其共有財產享有共同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四、《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章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借款人貸款時應當填寫以下資料:
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檔案」。
6樓:雪落
無效 另一方不知情
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夫妻共有房產的效力如何
7樓:柔情西瓜啊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房產,無論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利人是一方亦或兩方,該房產均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與他人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的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應為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8樓:柴少遠
夫妻一方擅自**共有房屋,買受人可否善意取得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單獨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貸款。夫妻共有財產處置單方處置沒有效。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產權人都要同意,簽字才能貸款。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0樓:融資小妞
要雙籤的,如果是你一個人的名字,那就可以單籤
11樓:貸
肯定是不行的,不論是單獨所有還是你這種共同所有的,房產抵押都是必須夫妻雙方共同出面才可以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夫妻共**產的合同是否有效
12樓: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房產,無論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利人是一方亦或兩方,該房產均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與他人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的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應為無效。但實踐中,為保護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應予以區別對待。
其一:若房屋權屬憑證將夫妻雙方均作為權利人予以登記,且無法構成表見**,則該合同無效。
其二:若房屋權屬憑證僅將出賣方登記為權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記為權利人,則該合同有效。
一是房屋**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於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後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權,符合表見**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對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賠償損失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請求賠償應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在不離婚的情形下,不能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2、要求賠償的範圍僅以物質損害賠償為限,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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