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能領取失業金,用人單位造成不能領取失業金的法律有什麼規定

2022-01-10 08:53:05 字數 3260 閱讀 9755

1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稽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稽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釋出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

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卹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髮放,並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視窗、設立諮詢**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2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市民張先生說,今年2月份,他和兩個同事商量好共同創業,開一家小公司,就從工作單位一起辭職了。

之後,由於各種原因,公司沒有開起來,三個人也沒有任何收入。

他們想起之前在單位上班的時候一直按時繳納失業保險,現在這種失業狀態應該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但是當他們找到原工作單位和社保部門工作人員時均被告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為此他倆有些不解,之前繳納了那麼多年的失業保險難道都白費了?

為何他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因為《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之一是:

失業人員必須是被動失業,也就是說主動辭職的失業人員不管在哪種情況下都不能享受失業保險。

繳納的失業保險金會白費?

不會白費,只要張先生他們重新就業,之前繳納的失業保險可以和再次繳納的失業保險合併計算。

哪些情況不能領取失業金?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只要失業者又有了工作,不論是臨時的,還是長期的,都要被中斷待遇;

●失業者應征服兵役;

●失業者移居境外;

●失業者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

●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

●失業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也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即當出現上述六種情形以外的情況,確需停止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時。

3樓:幸福千羽夢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其喪失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樓:領舞妖物

回答1、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且有求職要求。

2、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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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卿以欣

工廠今年說合同到期,不做了,沒有失業金,可以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建議詢問一下社保局

用人單位造成不能領取失業金的法律有什麼規定

7樓:鑽誠投資擔保****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金流程如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影印件。

領取失業金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攜帶本人身份證;

2、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3、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

綜上,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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